人可适当补偿;③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④本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问题,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共六条,分别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六种情形,即: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关于“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主张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1、在侵权人没有据此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可以主动考虑被侵权人过错的情形,即法院可以斟酌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2、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在立法过程中,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理论界的争论由来已久。观点(1)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应当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按照受害人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与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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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法理并不矛盾。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实质是用受害人的过失抵销加害人的责任。”(2)与有过失(过失相抵)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从该条中的“也”字可以看出,侵权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才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即侵权人有过错,才能谈得上受害人也有过错。该条实质上强调了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来看,涉及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情况主要有:
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用与有过失进行抗辩。按照本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②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进行抗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对受害人进行抗辩,即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例如:本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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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的责任。本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③法律规定可以受害人的与有过失进行抗辩。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和第161条的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第27条注意的问题):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应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如常说的“碰瓷”的情况,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存在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
(二)其余的抗辩事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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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受害人故意有的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2、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应当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共九条。
(一)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造成他人损责任。(第33条)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意思能力。如果行为人丧失了意识,就无过错可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已经丧失了意识,也就是说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导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况比较复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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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像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一样要承担责任,甚至酒后承担的责任要更重。
(二)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第34条)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注意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对追偿权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最终侵权责任法没有进行规定。规定追偿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的一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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