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8)

2019-08-30 16:20

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强制保险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有重要意义。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在强制保险的保额范围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给予赔付。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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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2)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机动车作为高度危险工具,在道路行驶时要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半左右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只得到部分赔偿。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共11条,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一审稿,即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第八编,没有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但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医疗纠纷问题。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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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适用二元化。关于责任范围,实践中就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关于赔偿标准。国务院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而司法解释作了规定。因而在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适用条例所得到的赔偿将明显少于按非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所得到的赔偿。

二是鉴定二元化。实践中根据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司法鉴定主要由法医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既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同时又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现象。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经常存在这样的鉴定结论,构成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但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患者也普遍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还要申请司法鉴定。

2004年的案例:2003年10月30日上午9点,患者王某因胸闷、胸痛到淄博市某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冠心病、心绞痛,入院后给与双密达莫静脉滴注,到下午4点10分,患者自述心慌、难受,医院改变药物,到下午5月50分,患者呼吸骤停、抢救半小时后死亡。后患者诉至周村区法院,淄博市某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淄博市医学会鉴定后结论是:1、患者冠心病、心绞痛诊断明确。2、病人病情恶化主要原因是因为静脉滴注“双密达莫”引发急性心肌缺血,造成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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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源性休克死亡;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教科书中都没提出双密达莫静脉滴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4、病人出现心律失常和心源性休克后,抢救不成功导致病人死亡,最后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判决医院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最终赔偿数额为3万元左右。受害人家属上诉至中院。司法鉴定同其它普通证据一样,由合议庭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鉴定书中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民法上的原因力认定,并不是主观过错认定,更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根据民事法律基本理论,主观过错对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起决定作用,原因力一般情况下仅能起到某种程度的调节作用。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虽然有病在身,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什么过错,不存在不配合治疗的情形等,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全部主观过错责任。就原因力分析,从住院病历到诊断的病情看,患者如果没有被错误用药,及时不治疗也不至于休克、死亡,因此患者自身病因仅是极次要因素,而医生用错药、抢救不成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医院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二审最终判决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23万,加付死亡赔偿金)

各地法院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规范性意见的基本原则: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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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不止是医疗鉴定,包括道路事故伤残鉴定等,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鉴定,对于一审鉴定没有重大程序瑕疵或者鉴定结论不是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不再重新鉴定,而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所以一般在二审中即使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也不予准许。

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鉴定二元化的现象损害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变化:

1、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效果。实践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处理过一些案件,患者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起诉医院要求承担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臵,医院申请鉴定,鉴定后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又主张存在医疗过失,医院继续缴纳鉴定费进行鉴定,最终也不构成医疗过失。一审于是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患者二审上诉,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最终鉴定费花费2、3万。通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举证责任倒臵的情况下,会使医院忙于应付诉讼,只要患者起诉,法院就会要求医院申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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