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 ——尿素-甲醛树脂(UF) ——不饱和聚酯(UP)
——聚对苯二甲酸乙酯(PET) ——聚对苯二甲酸丁烯酯(PBT) ——透明/通用型聚苯乙烯
——丙烯腈 methylmethacrylate (AMMA) ——交联聚乙烯(VPE) 22
——耐冲击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以上物质中如果其镉的含量超过塑性材料质量的0.01%,便不可以被投放市场。 b) 涂料
涂料中其镉染色剂的含量也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要求到0.1%。
c) 含量大于0.01%(ppm)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以下最终产品: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 ——办公室或学校用品 [3926 10] ——用于家具、汽车的装置 [3926 30]
——衣物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3926 20] ——地板或墙壁的途层 [3918 10]
——涂层、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 [5903 10] ——人造皮革 [4202] (1) ——留声机、碟片 [8524.0] ——导管及其配件 [3917.23] ——旋转门
——公路运输车辆(车厢里外、车下) ——工业或建筑用钢坯涂层 ——电线绝缘层
如果以上产品的镉的含量超过聚合物质量的0.01%,不能投放市场销售。 d) 由于安全需要而染色的产品不在以上要求之列。
镉指令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令。对此曾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在产业界引起强烈震动:2001 年11 月日本某公司130 万部总值1.62 亿美元的电子游戏主机及其附件由于电线镉元素超标,被荷兰海关扣留,最终退货损失超过1 亿美元。
由于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法令几乎要求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有超过100ppm 的镉含量。这对我国玩具企业是一项非常高的要求,而且我国玩具企业普遍还没有在这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除去一些国际大玩具厂商外,大多数国内玩具厂商都还没有对这一项目进行检测监控,一旦违反此项法令,将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12)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生效日期:2000-09-0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五氯苯酚的玩具产品主要是木质玩具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 主要内容:
五氯苯酚(PCP)及其合成物是一种重要的防腐剂,它能阻止真菌的生长、抑制细菌的腐蚀作用,因此是传统防腐防霉剂。五氯苯酚可用于棉花和羊毛等天然纤维的储存、运输,也可用作印花浆料防腐防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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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五氯苯酚还用作除草剂,也用于木材防腐、防治朽木菌等。
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瑞士都针对五氯苯酚或包含这种物质的制剂的市场使用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为此欧盟制定了于91/173/EEC 指令,第3 次修改76/769/EEC 指令。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CAS No 87-86-5)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ppm)。对于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欧盟国家如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允许浓度不大0.0005%(5ppm)。1999/51/EC 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1999/51/EC 中要求有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日期不迟于2000 年9 月1 日。
13) 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 生效日期:2000-09-01
适用产品范围: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的抗菌防腐剂 主要内容
有机锡最早用来做天然物品的防腐剂。它的一个典型用途就是用来刷在船舶的船体外防止贝类等海洋生物的生长。但最近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意识到三丁基锡(TBT)对环境及生物所造成的危害, IMO 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号召到2003 年1 月1 日全球范围内禁止有机金属锡作为生物杀灭剂在船只防污系统中的应用。三丁基锡(TBT)主要还用于纺织品及木质品等的防腐。有机锡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包括可能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
欧盟于1989 年7 月12 日发布89/677/EEC 指令,对76/769/EEC 进行第8 次修订。 法案要求在76/769/EEC 的附件一中增加以下条款: 21.有机金属锡混合物
(1) 不能够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 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的抗菌防腐剂。除了三丁基锡(TBT)以外, 二丁基锡(DBT),单丁基锡(MBT)以及三苯基锡(TPhT)也有做为防腐剂而被其它国家的法令所禁止。目前某些大玩具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并展开对其产品加入有机锡方面的控制。 14) 汞的限制
适用产品范围:木制玩具、纺织品玩具(防腐剂) 主要内容
汞及其化合物一般用于对木材、纺织品的防腐。该法令要求汞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中: a) 阻止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对下列设备或物质的污损。 ——船体外壳;
——用于鱼业或贝类、甲壳类水生物捞捕作业中的笼、浮舟、网和其他任何装置和设备; ——任何完全浸水或部分浸水的装置或设备。 b) 保存木材。
c) 植入到工业用的结实或耐受力强的纺织品或纱线中。 d) 工业水处理。
法案实施,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8 个月内使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生 效。
15) 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控制方面的法规
适用产品范围:木制玩具、含纺织品的玩具 主要内容
甲醛(FORMALDEHYDE),又名蚁醛。甲醛是无色具有刺激性的气体,易溶于水,水溶液浓度最高可达55%,一般水溶液含量为36-38%。甲醛的水溶液,称福尔马林(FORMALIN),常用作消毒剂或生物防腐剂。甲醛是一种原生毒质和过敏性原,危害人体主要是皮肤接触与呼吸吸入。甲醛对人类的危害,早期的认识只是刺激眼睛、皮肤和粘膜。现在的研究发现甲醛可与蛋白质生物细胞发生反应,有可能致癌。过量的甲醛会使粘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也可以导致皮炎。而长时间接触甲醛气体,可引起感觉障碍、软弱无力、体温变化、脉搏加快、排汗不规则等严重生理影响。甲醛常用作服装或纺织品的防腐、防皱整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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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的防腐剂等。
近年来,甲醛的危害问题得到了国内外环境保护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各国也相继制定法规和标准,对甲醛含量作出严格限定。欧盟目前对甲醛还没有推出一个统一的限定法规。但在一些欧盟的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都有一些法规限定纺织品中的使用。我国的强制性国标GB 18401-2003也对纺织品中的甲醛提出严格限定。 检测
对于甲醛的检测的方法也很多国际标准,如:
ISO 14184-1-1998《纺织品一甲醛的测定一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ISO 14184-2-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一第二部分:释放甲醛(气相吸收法)》 美国标准:AATCC 112-1998《织物释放甲醛的测定:密封瓶法》
英国标准:BS 6806 Part l: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一部分:甲醛总量的测定》 BS 6806 Part 2: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二部分: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 BS 6806 Part 3: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三部分:释放甲醛的测定方法》 德国标准:DIN 53315:1996《皮带检验一皮带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德国官方方法 535 LMBG B82.02-1:1985《释放甲醛的测定》 日本标准:JIS L1041:2000《树脂整理纺织品试验方法》
中国标准:GB/T 2912.1-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2912.2-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 部分:释放甲醛》 这些方法中,日本标准JIS L1041 是甲醛测试的基本方法,其它方法都与之类似。我国的GB/T2912-1998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184 方法。
虽然强制性的纺织品和木制品的甲醛控制国标已经实行,但我国的玩具原材料中甲醛应用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广东曾有因为甲醛含量超标而遭到外商的退货的案例发生,给企业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目前大多数的玩具企业对甲醛控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利用国内外对于甲醛的关注,开展甲醛替代品的研究,关注国内外有关甲醛控制的最新动态,加强甲醛控制措施的采纳是有利于我国玩具出口的重要措施。
2.1.3 欧盟标准化体系及玩具协调标准 (一) 概述
欧盟标准一般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包括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为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一般说来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1、欧盟协调标准起草机构
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 和ETSI 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接受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CEN 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所属的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其职责是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的标准化工作,加强相互合作,制定欧洲标准及从事区域性认证,以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
CENELEC 是根据比利时法于1973 年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按照欧洲委员会83/189/EEC 指令,CENELEC 已被正式确定为欧洲电工领域的标准组织。CENELEC 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电子电工方面的标准,制定有关的欧洲标准,开展电工产品的合格评定。
ETSI 也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现有912 个成员,分别来自欧洲及欧洲以外的54 个国家,并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的正式认可。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用于欧洲及更大范围的电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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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并且在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领域为国际电信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欧洲的作用。 2、协调标准的起草和发布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 和ETSI 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指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 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达26 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 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 和ETSI 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2002 年底,由CEN、CENELEC 和ETSI 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 多个。 3、协调标准的作用及意义
1985 年5 月7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采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一般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二) 玩具产品所涉及的协调标准
目前欧盟所制定的主要玩具协调标准包括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迁移、有机化合物限量、玩具电气安全、玩具EMC 性能、特定玩具特殊要求、玩具的标识(年龄警告等)。 具体的协调标准详见附页附表1:
2.1.4 欧盟玩具合格评定程序和CE标志 (一) 概述 1、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
合格评定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认证,二是认可,即由有关权威机构对从事有关认证活动的机构能力的认可。认证又分为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其中,产品认证是评价或证明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活动。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产品的安全认证列为强制认证,而合格认证和体系认证一般是自愿性的。在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安定,一是制定了相当严格的产品责任法,谁的产品出了问题,谁要负法规责任,二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准入制度,如CE 标志等,但对于实现准入制度的途径给予企业多种选择的权力,同时从严处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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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欧盟通常按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直接影响人身安全的风险大小将产品分为两大类:自检类产品和强制认证的产品,并提供三种途径让制造商将其制造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对自检类产品来说,凡相关指令没有要求的,只要企业自检合格,即可投放市场,但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一切责任由企业自己负担;当一些指令对此类产品有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要求时,则必须通过发布自我合格声明,加施法定的CE 标志方可入市销售;其次自检类产品也可向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申请自愿认证,在证实符合有关要求后可获准使用第三方认证标志或加施法定合格标志。这样既可将自己的产品与同行的自检产品相区分,提高自己产品的可信度,同时又可藉助第三方指定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产品检验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检验不完整所带来的、可能为某些用户或消费者以产品安全为由所引发的人为商务纠纷,以及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时,可以得到第三方指定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三种途径: 企业自检/ 第三方自愿认证/第三方强制认证 产 品: 自检类产品 强制认证产品
自检类产品: 企业自检 第三方自愿认证 强制认证产品:第三方强制认证
企业自检:无标志; 发布自我合格声明加施法定合格标志 第三方自愿认证: 使用第三方认证标志; 加施法定合格标志 第三方强制认证:加施法定合格标志 2、八类认证模式
欧共体理事会1993 年7 月22 日关于经协调的技术指令合格评定程序在不同阶段使用的各种模式及加施与使用CE 标志规则的决定,确定了八种基本模式: 1)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2) 模式B:EC 型式检验; 3) 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 4)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5)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6) 模式F:产品验证; 7) 模式G:单件验证; 8)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3、产品认证与评价标准
标准是评价和判断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指令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为了促进统一大市场内的货物自由流通,欧盟在实施新方法指令中以标准作为评价和判断产品符合性的依据。这里的标准,一是协调标准,它们包括由CEN、CENELEC 和ETSI 制订的EN、HD 和ETS,二是在暂时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经各成员国协商后临时性采用的某些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选用这些国家标准后,相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国家标准制定为欧洲标准,并在欧盟全境加以采用)。但倘若相关标准不存在时,推断产品合格则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使用规定的认证方法来实现。这就对指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公正,二是要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通过等效的检验与试验来作出科学的判断。 4、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是欧盟按照新方法指令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实体。在这里首先对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这个名称作一个说明。为了统一和协调第三方认证工作,1990 年4 月25 日,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CEN 及CENELEC 在布鲁塞尔签署了一个成立“欧洲测试及认证机构(EOTC)”的协议。EOTC 本身并不颁发证书和标志,也不出检验报告,它的工作是召开协商会议、部门委员会及协商小组会议,组织各国认证检验机构进行经验交流。而统一和协调欧洲认证工作的基础则是各认证检验机构必须互相承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志。CENELEC 以前倡导,且行之有效的CCA、HAR、CECC 等认证体系可能会纳入EOTC 的体系。
现在欧共体正在指示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指定某些认证机构完成指令中所要求的第三方认证任务。这些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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