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机构叫做“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它们必须完成这些指令所规定的对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认证等任务。现在欧洲的认证机构都在争取成为本国或外国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总体而言,指定机构是一种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有关指令设定的条件,代表第三方,面向制造商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例如在玩具指令中的批准机构以及电磁兼容性指令中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能力机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必须按EN45000 系列标准所规定的基本规则行事,本身也应具备一定的能力。
如上所述,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在开展合格评定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由欧盟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权力,从持续遵守各个指令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决定(93/465/EEC)中确定的原则(在技术上应有能力完成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并能在工作中保持其独立性、公正性及完整性)的那些机构中挑选出来,同时明确其可以开展合格评定的业务范围。指定机构的业务能力与工作行为将定期接受主管当局与认可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旦不再满足要求,或不能履行它的义务就将撤销其资格。每个成员国都应将自己确定/撤销指定机构的有关信息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余成员国通报;委员会则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定机构目录,并不断地进行更新。 5、CE 标志
合格评定程序是检验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欧盟规定,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加施CE 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否则,将一律不予进口。近年来,在欧洲市场上使用的CE 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CE 标志是一种管理产品使其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标志制度。它是目前欧盟实施市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CE 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的缩写,中文含意是“符合欧洲要求”。某一产品一经加施CE 标志后,便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CE 标志不是由某一认证机构或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而是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自己加施在产品上的。它只代表产品责任人的一种声明,告诉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已完成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加施CE 标志虽然由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自己完成,但它是强制实施的一种标志制度,即对于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所涵盖的要求贴附CE 标志的产品,都必须在加施CE 标志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对于没有按要求加施CE 标志却已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的这类产品,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直至强制撤出市场。
为了防止CE 标志被滥用或误用,欧盟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CE 标志制度的有效实施,欧盟各国在进行市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应该加施CE 标志的产品却没有加施,或者产品虽贴附了CE标志,但该产品却不属于任何一个要求加贴CE 标志的指令范畴,这种做法会被认为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市场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会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这类事情(包括限制产品流通、处罚、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等等)。 对于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同样有一套管理措施:
一是所有的欧盟指令对进口产品普遍适用,而且制造商的责任与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相同。
二是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会密切注意进口产品的情况,如果某一成员的海关发现产品没有按欧盟的要求携带必要的文件、或者应该加施CE 标志却没有加施,该海关将会对产品进行扣留,拒绝通关。而且,欧盟各成员的任何一个海关,一旦在检查入关产品时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而且会立即通知欧盟成员的所有海关口岸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这类产品进入市场。所以说,CE 标志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二) 玩具产品所涉及的合格评定程序及法规 1、玩具产品合格评定程序
按88/378/EEC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玩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部或部分不能由相关协调标准(如EN71、EN50088 等)涵盖的玩具,这类玩具应由欧盟的Notified Body 进行CE 型式试验(ECtype
examination),并出具CE 型式试验证书(CE type Certificate),制造商再根据CE 型式试验证书进行型式合格声明,模式B(CE 型式检验)+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第二类是能完全由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
49 頁 第 31 頁,共
具,这类玩具不需要由Notified Body 进行EC 型式试验和出具CE 型式试验证书,可由制造商自行验证(Self-verification)并加贴CE 标志,但必须提交测试报告(Test Report)等验证文件,即采用采用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当生产商对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无足够把握时应选用模式B+模式C 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详见附页附表2)
玩具产品获得CE 标志流程图详见附页附表3
2、常见玩具产品类别适用的技术法规详见附页附表4
2.2 欧盟与我国玩具标准的差异
目前我国的玩具安全标准为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5296.5《消费品使 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两者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新修订实施的GB 6675-2003 是我国与 WTO/TBT 技术法规接轨的试点标准之一,在技术要求上等同采用ISO8124-1:2000《玩具安全 机 械与物理性能》、ISO8124-2:1994《玩具安全 燃烧性能》和ISO8124-3:1997《玩具安全 特定元 素的迁移》,其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玩具安全水平。 差异:
ISO8124-2:1994《玩具安全 燃烧性能》和ISO8124-3:1997《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的迁移》分 别等同采用EN71-2《玩具安全 燃烧性能》和EN71-3《玩具安全特定元素的迁移》,因此我国玩具 与欧盟玩具标准的差异主要在于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方面。
49 頁 第 32 頁,共
第三章 加拿大关于玩具、儿童产品的市场准入简介
3.1 概述
在加拿大境内广告宣传、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玩具及儿童产品,都必须满足加拿大健康产品安全局(其前身为产品安全局)制定的《危险产品法案》(HPA)和《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相关规定。 《危险产品法案》的目录由两部分组成:“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 (一) 禁止类产品
严格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 (二) 限制类产品
只有当某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才允许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对玩具而言,即需要达到《危险产品条例》的有关要求。 3.2 主要禁止玩具和儿童产品
通常情况下,以下类型的玩具和儿童产品绝对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和销售: 1、其装饰性或保护性的覆盖物含有下列任一物质。 1) 铅色素;
2) 含汞的混合物;
3) 含铅量超过覆盖物中固体质量的0.5%;
4) 含有以下可溶性元素超过0.1%:锑、砷、钡、镉或硒。
2、除了乒乓球以外,整体或部分是由赛璐珞或硝酸纤维制成或是渗入了赛璐珞或硝酸纤维的玩具。 3、含有以下物质,并且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可能被小孩接触到或者这些物质可能从破裂处泄漏。 1) 四氯化碳或含有四氯化碳的物质;
2) 甲醇或其它甲醇含量超过1%(W/V)的物质;
3) 石油馏出物或其它石油馏出物含量超过10%(W/V)的物质; 4) 苯;
5) 松脂或其它松脂含量超过10%(W/V)的物质; 6) 硼酸或硼酸盐; 7) 乙醚。
4、当产品与声音测试仪距离等于其正常使用时与人耳的距离时测出其发出的声音超过100Db。 5、用植物种子作发声物的供3 岁以下小孩玩耍或作填充材料的玩具。 6、有任何状态的、能从产品上分离出来的石棉(例如含有石棉的蜡笔)。 3.3《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是加拿大有关玩具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法规,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 标签要求
任何《玩具规定》要求的文字、警告或其它信息均需要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标示。 (二) 电危害
用不超过220V 的电压工作的玩具和儿童产品,都必须符合加拿大标准协会C22.2 第149-1972号标准的要求。
(三) 窒息危害
1、任何开口周长不小于14 英寸的、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mm,并且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有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地标示出来:“塑胶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小孩远离塑胶袋。”
2、任何大小足以让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各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四) 毒性危害
除了附录4 中列举的毒性元素要求以外,玩具和儿童产品不能含有过量的毒性、腐蚀性或刺激性的物质和
49 頁 第 33 頁,共
感光剂。
(五) 发热危害
玩具和儿童产品,若有表面、一部分或物质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由于交流电或电池的工作,可能被加热,那么这类产品则需符合加拿大标准协会C22.2 第149-1972 号标准的要求。主要 要求如下: 1、发热要求
1) 对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温度高于标准的限制。
2) 在非正常情况下,产品不能引起火灾、电击或烫伤危险。 2、标签要求
1)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有表面或部分温度超过50℃且低于90℃,这类产品应用高度不小于7/64英寸的英文和法文同时清晰明白的标示出来,并且标识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标示如下: “注意:温度较高(表面、一部分、覆盖物、周围等)。”
2)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有表面或部分温度超过90℃,并且玩具有发热元素在高温下工作,应用高度不小于7/64 英寸的英文和法文同时清晰明白的标示出来,并且标识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标示如下: “注意:接触可能引起灼伤(熔铸材料,底板发热元素)。” (六) 机械危害 玩具和儿童产品:
1) 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者,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不能有小部件,即施加不超过1 磅的力能使其完全进入“小部件圆柱体”的部分(柔软的纺织纤维材料除外)。
2) 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和滥用测试前后都不能有可能造成刺伤或划伤危险的尖点或利边。 3) 折叠机械装置应该有安全的锁定装置以防止意外的坍塌。
4) 除了组装玩具以外,任何有弹簧驱动机械装置的玩具,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和滥用测试前后都要保持不可接触。发条锁和玩具主体之间需有小于1/16 英寸或大于3/8 英寸的空隙,以防止夹伤手指。 5) 弹射物,如箭、标枪等,必须有保护头,并且保护头在10 磅(44.5 牛)的拉力作用下不能脱落。 6) 固定使用并且要承受小孩重量的玩具,在使用时应保持水平并且稳固。 (七) 特殊的产品
1、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
除了达到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要求以外,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还需要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下,所有的衣物或装饰品都不能有尖点或利边。
2) 最大尺寸不超过32mm 的鼻子和眼睛(完全由柔软的纺织材料制成的除外)不能脱落。
3) 发声物、簧片、阀或其它类似装置,应紧固于玩具之上,并且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下不能脱落。 4) 可燃性。
为了避免材料一接触燃烧源就迅速着火燃烧起来,材料的使用应达到附录3 列举的要求。 5) 填充物。
a) 干净无虫,没有坚硬或尖锐的物质; b) 没有毒性和刺激性。 2、推拉玩具
所有有直径不超过10mm(3/8 英寸)的把手的推拉玩具,除了达到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要求以外,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保护头可以防止刺伤,并且保护头应能够承受10 磅(44.5 牛)的拉力而不脱落。 3、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
1) 所有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应具有水溶性; 2) 符合相关的毒性要求。 4、摇铃
摇铃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够进入小孩的口腔及喉咙深处。如果摇铃有以下情况出现,则属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 頁 第 34 頁,共
产品:
1) 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下,有暴露在外的尖锐金属丝; 2) 有任何部分突出于“摇铃测试仪”之外;
3) 摇铃有任何部分可被50 牛(11.23 磅)的力或1 牛(8.85 磅)的扭力移动。 5、弹性绳
为了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围栏的弹性绳,伸长长度不能超过750mm(30英寸),或者不超过其自然长度的75%。 6、电池
所有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的电池,在经过《玩具规定》的附录4 中提到的振动测试后,不能有电液泄漏。 7、化妆玩具
对于既是玩具又是化妆品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适用于玩具的《危险产品法案》和适用于化妆品的《食品药品法》。
3.4 加拿大地方玩具法规情况
加拿大除了有国家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法规之外,一些地方还有一些地方法规,主要有马尼托巴、安大略、魁北克省。
马尼托巴、安大略和魁北克省对填充玩具的标签都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并且这三个省都要求登记注册。任何意图在这三个省进行销售的填充玩具的生产商,都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登记注册。该三省相关的法案和规定如下: 1、安大略省
《技术标准和安全法案》,2000,S.O.2000,c.16 安大略规定 218/01,关于软垫和填充产品 2、马尼托巴省
《公众健康法案》C.C.S.M.c.P210,关于床内填充物、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333/88 R 3、魁北克省
关于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第M-5 章,关于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R.S.Q.,c.M-5,s.38。 4、统一标签
1) 标签的尺寸应该不包括其裁剪边和内容,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放大尺寸。标签1 的尺寸应该至少为宽7 厘米、长2.5 厘米,标签2 的尺寸应该至少为宽5.5 厘米、长1.3 厘米。 2) 对于衣物和混合材料填充的产品
不可移动直到交付给用户(英文) 不可移动直到交付给用户(法文) 该标签隶属于省立法律(英文) 该标签隶属于省立法律(法文) 该产品含有新材料(英文) 该产品含有新材料(法文) 由(reg.no)制造(英文) 由(reg.no)制造(法文) 内容(英文) 内容(法文) (标签一)
3) 玩具和小商品
新材料REG. NO. REG. NO. 内容(文英) 新材料内容(法文) (标签二)
49 頁 第 35 頁,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