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4.1 日本玩具技术法规
4.1.1 玩具进入日本的一般要求
大多数玩具进入日本的时候是没有特别条例管制的。然而,一些婴儿的玩具需要遵守食品卫生法,而一些电动玩具和由马达驱动或带电灯的游戏机则需要遵守电器用品安全法的规定。
对于填充玩具的进口和销售至今没有法定限制。然而,描述卡通或其他人物角色的产品需要遵守版权法。除了对知识产权的考虑之外,某些动物受到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条约的保护,使用这些动物的羽毛,皮革,兽皮等作为原料的填充玩具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被禁止的。 4.1.2 日本与玩具有关的法律
日本与玩具有关的法律一般是分布在不同的法规中,为帮助广大企业有全方面的了解,在此我们分别予以介绍。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 实施日期:1948年
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以及可能与小童嘴接触的玩具 主要内容
1、具体适用的产品
食品卫生法第29条对玩具作出了规定。厚生劳动省指示,在食品卫生法中需列出通过直接接触嘴部会对幼儿健康造成伤害的玩具类型(幼儿一般指的是六岁或六岁以下儿童)。以下为食品卫生法执行规章第25条的具体产品:
1) 由纸,木材,竹子,橡胶,皮革,赛璐珞, 塑胶,金属和瓷器等制成的,并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会直接接触幼儿嘴巴的玩具。 2) 口动玩具。
3) 涂擦图画,折纸手工(折纸)和积木。
4) 以下所列的由橡胶,塑料或金属制成的玩具: —不倒翁 —面具 —摇铃 —玩具电话 —动物 —洋娃娃 —粘土玩具
—玩具车 (不包括弹簧车或电动车); —气球 —积木 —球;和 —家居玩具
食品卫生法同样制定了测试方法,包括“玩具规范”,“原料规范”,“生产标准”等。 2、主要要求
食品卫生法、玩具规范、原料规范涉及玩具的主要要求包括:
(1)玩具
—抄写画和折纸
1)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释放出超过1ppm的铅或0.1ppm的砷(以As2O3计算)。 —橡皮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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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含有超过10ppm 的铅(Pb)或镉(Cd)。
2) 在40 C 的水中浸泡24小时后,不能释放出超过5 ppm 的苯酚或超过1 ppm 的锌或任何甲 醛。
3) 在40 C 浓度为4%的醋酸中浸泡24小时后,不能释放出超过1 ppm 的铅(Pb)。 (2)原料
—主要由聚氯乙烯(PVC)或PVC油漆组成的原料:
1)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消耗超过50ppm 的 KMnO4。
2)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释放出超过1ppm 的 铅 (Pb)或0.5ppm 的镉或0.1ppm 的砷 (以As2O3计算)。
3)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残留超过50ppm的蒸发残渣。 —主要由聚乙烯(PE)组成的原料:
1)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消耗超过10ppm 的KMnO4。
2)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释放出超过1ppm 的 铅 (Pb)或0.1ppm 的砷 (以As2O3 计算)。
3) 在40 C 的水中浸泡30分钟后不能残留超过30ppm的蒸发残渣。 —包含聚氯乙烯PVC的合成树脂:
1) 在使用过程中将很自然地与婴儿嘴部接触的玩具不能使用二(2-乙基)已脂邻苯二甲酸盐Bis(2-ethylhexyl)phthalate and dissononyl phthalate作为主要成份。 2) 从2003年八月起,执行如下规定:
a)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 [di(2-ethylhexyl) phthalate] 被禁止在任何合成树脂玩具中使用; b)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diisononyl phthalate) 被禁止在任何能直接接触婴儿或小孩子嘴部的合成树脂玩具中使用 (如奶嘴); (3)生产标准 —着色剂
使用的着色剂必须是食品卫生法执行规章表2中所规定的食品染料。如果用于玩具制造的合成着色剂不属于食品卫生法所列的范围, 则将玩具的有色部分在40 C水(2ml/cm3)中浸泡10分钟后,着色剂不能分散。 (一) 电器用品安全法 生效日期:2001-04
适用产品范围:电器类产品及电玩具 主要内容
电器用品安全法是由电器用品控制法被更名而来。该法主要内容是对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以及安装的安全作出法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允许在日本进行销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旨在防止电器事故的发生。 1、电器用品分类
根据电器用品安全法的第2章、第1段,电器用品的定义是:用于一般性用途的机器、设备、原料或者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的零件: 1) 特定电器用品
根据电器用品安全法的第2章、第2段,那些由于结构、使用方法或者其他使用环境的原因而极容易产生危险和干扰的电器用品被定义为“特定电器用品”(之前称之为A类): 共有112个项目被认为是极具危险的并且被列入了“特定电器用品”。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用于额定功率为500伏安或500伏安 以下的玩具及其他家用电器的变压器,但不包括用于钟以及打火机的变压器。
—使用额定电压为100伏至300伏的交流电并且功率为10千瓦或10千瓦以下的电热玩具
—使用额定电压为100伏至300伏、频率为50赫兹或者60赫兹的交流电并且功率为10千瓦或10千瓦以下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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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玩具或者其他由马达驱动的娱乐设备,但不包括电动游戏机。 2) 非“特定电器用品”的电器用品
共有340个电气器材(之前为B类)被认为是电器用品, 而非“特定的电器用品”。他们包括电动牙刷、电刷、电子乐器、电子钟表以及电动游戏机等等。 2、电器产品技术基准
为了防止电气器材由于质量低劣而产生的危险及损失,电器用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为电气器材制定了技术基准。这些技术基准是与国际标准(IEC标准)相一致的,但是考虑到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例如基本的气候或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地理上的因素,这些技术基准也做了相应的改动。不符合该要求的产品是禁止在日本销售的。
3、进口报告制度
当外国制造商向日本出口电器时,日本进口商应该向日本经济产业省报告以下细节: —名称、地址、企业代表名称; —电器用品的类型分类; —外国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4、电器产品符合性评价方式
对于“特定电器用品”,由于其极高的潜在危险性,这类产品必须由一个得到METI认可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
对于非“特定电器用品”的电器用品,进口商必须对电气器材进行测试并且保存测试的相关记录3年 5、电器产品业务分类报告制度
所有从事制造或进口电器用品业务的个人必须向METI报告他们的“业务分类”和电气产品的“类型分类”。 电器用品的分类
1 橡胶绝缘电缆 11 限流器
2 塑料绝缘电缆 12 单相小功率变压器 3 金属管 13 小型ac马达 4 金属导管装置 14 加热器
5 塑料管 15 电动马达设备 6 塑料导管装置 16 照明器及光学仪器 7 熔线片 17 电子仪器 8 封闭式保险丝 18 交流电电器 9 热能连接器 19 便携式发电机 10 导线装置
6、与玩具有关的电器分类
日本进口商有义务向经济产业省报告即将进口的电器用品的分类。如果分类表中出现的电器用品有两项或者更多功能,那么与相关产品匹配的技术基准也必需列出。
以下是以某些与玩具有关的电气器材为例子所作的类型分类说明表,由于篇幅所限,同玩具无直接联系的其他类型产品没有列出(请见附页附表5) 7、标识要求
根据电器用品安全法的规定,电器必须粘贴PSE标志。该标识必须是不易擦掉的并且应该贴于商品表面容易看到的地方。关于标识的详细资料如下所述: 特定电器用品: —供应商名称;
—符合性评估机构名称 —PSE标志(图一)
—额定值(电压、功率等) (图一)
—假如由于商品结构的原因难以显示PSE标志,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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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电器用品”的电器用品 —供应商名称; —PSE 标志 (图二)
—额定值(电压、功率等) (图二)
—假如由于商品结构的原因难以显示PSE标志,可以用(PS)E代替。 (二)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 生效日期:1974年
适用产品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及玩具等 立法背景与目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化学物质广泛地应用于各式各样的家用产品,从而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这些家用产品带给人们日渐舒适、多姿多彩的生活时,它们所含有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逐现端倪。在20世纪60年代末,家用产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朗。为了防止这种危害,于1973年颁布了《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并于1974年开始实施。
建立该法的目的正如《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第一章所述,该法律旨在从健康和卫生的角度对家用产品有害物质加以控制以保护公众健康。
该法律为控制家用产品有害物质以保护公众健康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 主要内容
《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定义“家用产品”为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用品,不包括《药品法》所定义的药品和《食品卫生法》所定义的食品等。根据该法律,从健康和卫生的角度出发,可以建立必要的标准来限制家用产品有害物质含量等各项指标。目前,该标准限制了为数17种不同物质,包括HCL,氯乙烯和甲醛。凡是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都必须禁止投放市场。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家用产品,为了防止其危害的扩大,在必要的情况下,健康福利省部长、辖区管理人员或市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下令回收,或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指派家用产品监督员进行实地考察。
对有家用产品监督员的辖区或城市,家用产品监督员的职责除了日常的行政事务,主要是根据限制标准对家用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并对生产厂家在这方面给予指导。截至1998年末,全国已有2,954个这样的监督员。 另外,该法律还要求家用产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者能很好地理解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消除其危害。
1、制定非官方的安全标准确保法律的实施
健康福利省通过完善关于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非官方的标准,来努力提高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并建立适用的规定来确保生产安全,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目前已建立的这类非官方的标准包括《湿巾安全卫生标准》(日本清洁纸巾及棉产品生产者协会制定)、《家用杀虫剂标准》(日本家用杀虫剂联合会制定)、《普通消费用香料、除臭剂、空气清新剂标准》(香料、除臭剂、空气清新剂联合会制定)。 2、具体适用的产品
1) 该法律第二章定义了“家用产品”为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用品,不包括附录另外列举的产品。“家用商品”和“家用产品”同样适用于《家用商品质量标示法》和《毒害物质控制法》。《消费产品安全法》中提到的“消费产品”同本法律中定义的“家用产品”本质上是相同的。
2) 以下各项不属于本法律管制的范畴,因为它们各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
a) 由《食品安全法》管制的以下各项: ·食品
·食品添加剂
·仪器设备(包括餐具、厨具、厨房用品等)
·容器、包装(存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容器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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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健康安全省指出的对婴幼儿有潜在危害的玩具) ·清洁剂(用于蔬菜、水果或餐具的清洁剂) b) 由《药品法》管制的各项: ·药品 ·类似药品 ·化妆品 ·医学仪器
3) 由于在这里家用产品被定义为主要用于一般消费者造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产品,所以那些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产品在这里不属于家用产品的范畴。例如,拖拉机,单纯地用于商业目的,很明显则不属于家用产品的范畴。但是这种分类法很难应用于粘合剂类产品。问题在于,这样一些产品可以同时用于商业目的以及普通消费者。对于这个问题,在收集到足够的实例数据之前,可能没办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产品通常被视作家用产品,除非该产品根据其声明的用途等,可以明显判断出它是用于商业目的的,或者环境等因素使它不适合被划分为家用产品。有一点需注意的是,当一个产品它的次要用途是用于商业,但只要它主要是供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之用,那么它就应该被划分为家用产品。例如主要卖给一般消费者用于日常生活的粘合剂,虽然有商业用途,但是也应该划分到家用产品的范围。
4) 因为家用产品都是成品,所以商品零部件或半成品,都是不属于家用产品范畴的。例如床内的填充物或者夹克衬里都不属于家用产品。
5) “有害物质”在这里指家用产品中含汞的混合物以及其它在国家法令中提到的可能对人体有害的物质。1996年3月31日,以下17种物质被指出属于有害物质: ·HCL ·氯乙烯 ·DTTB ·KOH ·NaOH ·四氯乙烯 ·三氯乙烯 ·APO
·磷酸三(2,3-溴丙基)酯 ·三苯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化合物
·磷酸二(2,3-溴丙基)酯 ·狄氏剂氧桥氯甲桥萘化合物497 ·甲醛 ·丙醇 ·有机汞 ·硫磺酸
3、明确经营者职责
1) 本法律的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职责: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家用产品中含有的物质会对人类健康所产生的影响。法律还要求生产或进口家用产品的人能很好地认知其生产或进口的家用产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的属性以防止这些物质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2) 这一章根据第一章的条款大致规定了经营者的基本职责。基于其本意,这一章并没有强加惩罚性的规定,而只是劝告性的条款。鉴于像这类卫生性的法规直到法律强制实行才见诸成效,这一章强调了把生产者等的注意力放在家用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上。
另外,这一章的深远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因为它采用了一种所谓“否定清单体系”,即指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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