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达到一级钻具标准的18°台肩钻杆;
(三)在近钻头位置至少安装一只常闭式钻具止回阀;气体钻井使用的所有钻具止回阀应气密封试压合格。
第五十四条 其它要求
(一)应为欠平衡钻井配备综合录井仪。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伍的监测设备应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气体钻井时,岩屑取样器距井口不小于30 m。
(二)井场条件应满足欠平衡钻井装备的布置和安全作业基本要求。实施气体钻井时,供气设备距井口不小于15m,其内燃机排气管应加装灭火防火装置。
(三)钻井队应编制欠平衡钻井HSE作业计划书,对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针对所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具体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以满足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安全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欠平衡钻井施工前的准备
(一)由钻井主管单位成立欠平衡施工现场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及权限;现场领导小组组织施工前开工验收,落实施工作业各项准备工作、技术要求和井控安全环保等事项,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井控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
(二)旋转防喷器或旋转控制头以及节流管汇的试压: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和井口其它设备额定工作压力的前提下,静压用清水试压到额定静密封压力的70%,动压试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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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额定动密封压力的70%。稳压时间不少于10分钟,最大压降不超过0.7MPa。
(三)所有欠平衡钻井装备安装完毕和试压后,做欠平衡钻井循环流程试运转,正常运转时间不少于10分钟,连接部位不刺不漏。
(四)根据地层孔隙压力系数和现场情况,应储备密度高于设计地层压力当量钻井液密度0.2-0.4g/cm3、足够的重钻井液。同时,现场还应储备足够的加重材料和处理剂。
(五)实施欠平衡钻井前,应制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情况的内容:
1.出现有毒、有害气体; 2.套压超过设计上限; 3.发生井下复杂;
4.钻遇高产、高压油、气、水层; 5.立压或套压出现异常变化; 6.地面关键设备出现故障。
(六)在欠平衡钻井施工前,分别由钻井队、项目部逐级组织验收,对验收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后,报油田钻井主管单位申请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不满足欠平衡钻井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批准开钻。
第五十六条 欠平衡作业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欠平衡钻井过程中,钻井监督和井队干部应全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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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场值班,项目部领导、技术干部和安全监督应加强现场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严格按照设计及井控规定进行施工。若需对设计内容进行变更,现场领导小组研究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设计变更程序完成后按变更后的设计内容执行。对于危及人身、井下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应先行处理,控制险情,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三)欠平衡钻井中,当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关井求压,并根据地层压力重新确定合理的钻井液密度。关井操作程序详见附录4。
(四)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罐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综合分析,适时进行调整。
(五)液体欠平衡钻井时,钻井队坐岗人员、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单位值班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参数、钻井液性能、气测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每趟起钻前,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趟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并对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七)带压起下钻期间,根据设备作业能力控制井口套压,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当上顶力达到钻具浮重的80%时,须使用不压井起下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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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液相欠平衡钻井带压起钻作业期间,应及时向井内注入钻井液,注入量应与起出钻具体积基本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九)每趟起钻时,应将已入井使用过的单流阀卸下来,由专人仔细检查,确认功能完好后,方可再次入井。
(十) 带压测井应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其上部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的压力等级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过程中,钻井队、录井队均应派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十一)气基流体钻井时,如果钻具内压力无法正常泄掉,不允许卸开钻具,应进行压井处理。
第五十七条 欠平衡钻井的终止条件
(一)自井内返出的气体(包括天然气),在未与大气接触之前所含硫化氢浓度等于或大于75mg/m3(50ppm);或者自井内返出的气体(包括天然气),在其与大气接触的出口环境中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
(二)钻进井段中有多个压力系数且上部高下部低致使作业时井口压力超过7MPa;
(三)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
(四)欠平衡钻井设备不能满足欠平衡钻井要求; (五)井眼、井壁条件不满足欠平衡钻井正常施工要求; (六)实施液相欠平衡钻井时,自地层中溢出的油、气、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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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钻井液性能,并导致欠平衡钻井不能正常进行;
(七)实施空气钻井时,监测到可燃气体含量超过3%,停钻循环观察10min;若可燃气体含量仍继续上升达到5%,则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
第五十八条 现场HSE管理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服从钻井队统一的安全、环保、井控管理。
(二)欠平衡钻井设备安装完毕后,现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和应急演练。
(三)在钻台、振动筛、井口、燃烧池等位置设立风向标,并在有关的设施、设备处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现场作业队伍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硫化氢气体监测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正压呼吸器。
(五)施工现场应适当增加灭火器材,必要时增派消防车现场监护。
(六)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非作业人员及车辆进入作业区内;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第八章 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和井喷失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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