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完整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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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入围潜在投标人数量包含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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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入围的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 资格后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当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视为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设立资格审查条件及其评审标准,未明确的评审内容在资格审查时不得予以评审。在必要合格条件中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或资格等级要求;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将业绩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第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和实施。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审查结果及时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后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关投标(申请)人或在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对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投标(申请)人,按浙江省和本市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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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或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承包施工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专业类别确定其适用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及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监理或施工项目,招标人应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
(一)超过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室超过2层的深基坑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6米或檐高超过25米的非钢结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超过50米的多层非钢结构工业建筑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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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
(四)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78号)有关规定,投标(申请)人没有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四)企业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宁波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备案登记证明;
(五)投标(申请)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同)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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