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监[2012]1号文件(4)

2019-08-30 20:58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

(十四)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5—3分;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1、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3、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第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11家时,可以不再对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所有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规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本办法规定的附加条件中涉及投标申请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荣誉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和补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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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已出台资格审查办法,包括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在2012年6月1前按本办法精神对原有的办法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办法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暂不适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条件成熟时另行发文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制定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包括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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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评标。

第三条 提倡各地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

(二)监理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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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四)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综合评估法(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二)采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三)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

(四)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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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六)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投标人资信标进行量化评审得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收费标准或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限。

(二)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确定,不得上调或下浮。

(三)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或采购预算确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5%。

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可将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视作投标报价范围;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可将招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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