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可以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于租赁房的,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同时提供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资料的,仅按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计分。
投标申请人在办公场所拆除重建期间,办公场所面积按原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新办公用房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办公用房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拆除重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租赁房面积评审标准:租赁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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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按2分计算。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租赁房面积评审标准:租赁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执行。
(4)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六)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指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控股权、与招标专业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或公司)。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该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证明。建材加工场所仅指:
1、商品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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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3、石材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与石材采购有关的招标项目)
4、幕墙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幕墙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5、金属门窗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门窗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6、钢结构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钢结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的,得2分。 (七)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指其上一年度在宁波市的纳税总额。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纳税总额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纳税总额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投标申请人税收贡献评审标准:纳税总额达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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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八)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的,得2.5分;获得“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1分。
对同一投标申请人按就高计分原则进行评审。 2、监理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者“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
(九)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活动的,应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签到作为到场依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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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5分;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3分。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根据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同专业类别,不得排斥资格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施工招标项目: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
2、监理招标项目: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3、专业承包招标项目: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0分;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8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拟派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 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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