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2184中文版本(10)

2019-08-30 23:13

附录B

(信息性的)

电动轮椅车尺寸和操作空间建议

B.1 具体尺寸

B.1.1 准备使用时的尺寸

总体宽度和长度不应大于表格B.1轮椅类型中规定的适用值。

B.1.2 推柄高度

如果安装了推柄,其高度应在900-1200mm之间。

B.1.3 离地间隙

当根据ISO 7176-5:2008中规定的方法测量时,离地间隙不能少于表格B.1中规定的数值。此建议不适用于为特殊目的设计的轮椅,例如站立轮椅和座椅可以降低到地面的轮椅。

B.2 操作空间

B.2.1 转向直径

根据ISO 7176-5:2008中的测试,转弯直径不能大于表格B.1轮椅类型中的规定值。

B.2.2 换向宽度

根据ISO 7176-5:2008中的测试,换向宽度不能大于表格B.1轮椅类型中的规定值。

B.3 速度设置

最大速度的限定值应限制在最大15km/h.

如果有最大速度调节器,操作员能够设置的最大值不能超过15Km/h。 在没有辅助工具,关键项组合或者类似的限制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改变轮椅的其他设置的。如果限制使用方法不是辅助工具,那么它不应该包含轮椅正常使用进行的操作。

表格B.1-电动轮椅尺寸和操作空间

尺寸 总长度-最大 总宽度-最大 转向直径-最大 换向宽度-最大 离地间隙

A 类 mm 1200 700 2000 1300 30 B类 mm 1400 700 2800 1800 60 C类 mm 无建议 800 无建议 无建议 80

附录

C

(信息性的)

推荐的设计特征

C.1 引言

因为不同的要求和需求轮椅服务很多不同的使用者,不可能使此附录中含有的建议对每一辆轮椅都是强制性的。根据轮椅的预期使用,制造商应该尽可能的遵循这些建议。

C.2 一般建议

C.2.1 防倾斜装置

如果轮椅安装了防倾斜装置,那么在防止负载轮椅了倾斜的时候,防倾斜装置不能从预先设定的位置移动或者丧失功能。

防倾斜装置的安装不能使轮椅超过表格 B.1中规定的适用的总体长度限值。当处于不运行状态时他们不能干扰安装或者拆卸路肩。

当防倾斜装置安装或者拆除时,防倾斜装置应标有警告标签告知乘员。

C.2.2 组件质量

如果轮椅上的任何部件可以移除或者轮椅可以拆卸,那么任何组件的最大质量不能超过10kg.

C.2.3 配件和工具

所有螺丝,紧固件和类似配件都应该是ISO 68-1:1998中规定的公制尺寸。要有操作和维修得最少工具。

C.2.4轮胎

轮椅应安装不标记室内地板的轮胎。

C.2.5 轮胎充气方法

如果安装的是充气轮胎那么要提供适当的方式充气。

C.2.6 表面温度

当选择材料时应当考虑与乘员直接接触的材料的热性能,避免当材料暴漏在外部热源的时候过高的表面温度。(例如:阳光)

C.2.7 乘员进入或者离开轮椅

当制造商说明可以侧身转移时,小腿支架应当可移除,配件不能突出座椅前50mm,并且/或者当小腿支架移除时不能突出空置座椅上方20mm.

当制造商说明乘员可以侧身一步站立在轮椅前方,小腿支架应是可以移除的。

当小腿支架不能移除,脚支架应当可以移动或者移除,这样乘员可以有足够的空间可以从轮椅中站立起来。当脚支架抬高时,可移动的脚支架的底面不能出现任何锐边或者突出物可以碰触到乘员的小腿或者脚。

C.2.8 耐尿失禁污染

当选择与尿液直接接触的材料(如软垫)时应当考虑抗污染能力及清洁和消毒的方法,避免不卫生情况,气味和材料降解的产生。

C.2.9 最大安全斜坡指示

轮椅应当有这样一个保护装置,当达到80%安全斜坡时装置要向操作者发出指示或警报。 当面对斜坡,下斜坡和穿过斜坡时,指示器要运行。

C.2.10 镜子

当乘员要求时,轮椅应当能够安装一个后视镜或者镜子。

备注:当乘员坐在轮椅上不能转身或者脖子去看后面时这是必须的。

C.2.11 头部支架

当轮椅的使用允许座椅或者背部支相对于垂直架倾斜超过25°时,轮椅应当有头部支架或者保护装置。

有这种保护装置的轮椅生产厂家应当有这样的头部支架作为选择。

轮椅座椅以上的头部支架的高度尺寸(见ISO 7176-7:1998,尺寸10)应当在680mm-844mm之间,这样适用于不同身高尺寸的乘员。

如果轮椅有头部支架,并且座椅或者背部支架可以倾斜到超过25°,那么操作员手册里应当包含当座椅或者背部支架倾斜时如何使用头部支架的指令。

C.2.12 停车制动器和飞轮装置的意外释放

释放停车制动器的方法的设计应当保护由意外接触引起的释放。飞轮的设计应当避免由意外接触引起的脱离。

例如:使用两种不同的机械动作或者电动互联装置进行操作或释放。

C.3性能特征的建议

C.3.1 电气故障指示

轮椅应在其电动系统中安装一个电气故障指示工具。

C.3.2 电池和电池盒

电池和电池盒应耐机械损伤(例如:开裂)

电池应当可以从带有电动座椅升降机的轮椅上拆卸下来,当关闭电源时如果没有手动操作,轮椅行驶时座椅可以在任何位置。

用于驱动轮椅的电池应是牵引或者半牵引类型。

可能用在室内(A类和B类)的轮椅的电池不能是非溢漏的。

备注:在飞机和道路车辆中非溢漏电池可能会比含有自由液体电解质的电池更适合。

C.3.3 照明

轮椅要符合国家照明和反光镜的要求。

如果没有国家要求,制造商应尽力符合适用的欧盟汽车指令(76/756EEC,97/28/EEC) 制造商也应该考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5月17日关于机械的2006/42/EC指令中的适用要求。

C.3.4 控制机制反馈

操作员应当收到来自功能控制机制的反馈(例如照明或声音)来证明该功能正在操作。

C.3.5 飞轮警报

当操作飞轮装置时,应当发出声音警报直到飞轮装置停止使用驱动和刹车系统充分操作。

C.3.6 最大速度

能够反过来影响轮椅的稳定性和安全的功能的操作(例如:升降座椅,小腿支架和倾斜背部支架)应当自动降低轮椅的最大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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