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2184中文版本(5)

2019-08-30 23:13

8.8.2.2 测试

a)根据ISO 7176-22:2000选择并安装测试假人,或者使用人体测试乘员。

如果使用人体成员,那么乘员的重量要与规定的测试假人的重量±1kg.4.7中规定的其他重量也可以使用。

注意——这项测试对于人体测试成员或者测试人员存在潜在危险。应当采取适

当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避免受伤。

备注 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尽量减少乘员的任何身体移动,不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这可能影响到轮椅的稳定性。

b)调整4.1中规定的可调节的测试平面的坡度到根据轮椅的类别制定的表格1中的适用的斜坡或者调整到更大的由生产商规定的最大安全斜坡。

c) 在可调节的平面上用要求的最大速度驱动负载轮椅爬上可调节的测试平面。

d)当轮椅爬上斜坡5m±10cm时,以±10%的精确率测量并记录轮椅的速度。

8.8.3 路面不平整性

8.8.3.1 原理

轮椅应当能在不平的地形上无需停止的行驶,即使一个轮子的高度高于另一个轮子。

8.8.3.2 要求

当轮椅的任何一个轮子提高到表格1地面不平整性中规定的高度时,轮椅应该能够行驶。

8.8.3.3 测试

a)将负载轮椅放置到水平测试面上。

b)将4.8中规定的测试块放在一个轮子下面,这样测试平面上的测试块的其中最大的一面是

平整的,测试块的中心则在与轮椅接触点的下面。 c)尝试将负载轮椅慢慢地从测试块驶下。 d)记录测试结果

e)每一次一个对余下的轮子进行此操作。

f)如果每个轮子都能从测试块上慢慢驶下,那么轮椅通过测试。

8.8.4最大下坡速度

8.8.4.1 要求

当驶下相当于它的最大斜坡的一个梯度时,轮椅的速度不能超过最大速度的125%。

8.8.4.2 测试

a)以最大速度驾驶负载轮椅驶下相当于最大安全斜坡的梯度并按照4.5的规定测量速度。 b)记录测量速度并记录轮椅是否符合要求。

8.8.5 动态稳定性

8.8.5.1 要求

轮椅的动态反映分数要达到表格A里描述的2或者3.当在轮椅分类欧洲标准表格1中规定的斜坡和生产商规定的最大斜坡上进行测试时要达到ISO7176-2:2001中的1. 备注:上坡论的升高不适用于六轮或者更多轮的轮椅。

8.8.5.2 测试

a)根据ISO 7176-2-2001 中列出的条款测试负载轮椅在测试平面倾斜于表格1轮椅类别中

说明的水平面上的动态稳定性。 ---向后动态稳定性 --8.1准备轮椅 --8.2 开始向前

--8.3向前行驶后停止 --8.4向后行驶时刹车 ---向前动态稳定性 --9.1 准备轮椅

--9.2 向前行驶时刹车 ---横向动态稳定性 --10.1 准备轮椅 --10.2 在斜坡上旋转

b)如果生产商规定的最大安全斜坡大于表格1中的数值,在依据生产商规定的最大安全斜坡

设置的测试面上重做a).

8.8.6 越障

8.8.6.1 要求

轮椅要能够爬升和驶下表格1轮椅类型中规定的高度的障碍物并且轮椅的任何部分除了车轮或者爬升设置都不能接触障碍物或者测试平面。

8.8.6.2 测试

根据ISO 7176-10:2008来测试轮椅攀爬和驶下轮椅分类表格1中规定的高度的测试障碍物。 如果制造商规定了攀爬阶梯,路缘或者障碍物的程序,那么按照ISO 7176-10:2008中规定的只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技术进行测试。如果制造商规定的助跑距离大于ISO 7176-10:2008中的规定,那么在文件里限制最大助跑距离。

如果制造商没有规定攀爬阶梯,路缘或者障碍物的程序,用那份文件里规定的方法按照ISO 7176-10:2008进行测试。

8.8.7 静态稳定性

8.8.7.1 要求

轮椅要符合或者超过轮椅类型表格1中规定的静态稳定性的最低要求。

8.8.7.2 测试

按照ISO 7176-1:1999的规定测试负载轮椅,确定静态稳定性是否符合或者超过轮椅类型表格1中的角度。

8.8.8 最大速度

8.8.8.1 要求

当轮椅在水平面上向前行驶和转向行驶的时候,它的最大速度不能超过轮椅类型表格1中规定的最大速度要求。

8.8.8.2 测试

按照ISO 7176-6:2001的规定测量负载轮椅在水平面上的最大前进速度和最大转向速度。 记录结果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8.8.8.9 续航里程

8.8.8.9.1 要求

轮椅的理论上续航里程不能低于轮椅类型表格1中的要求。

8.8.8.9.2 测试

根据ISO 7176-4:2008的规定测试负载轮椅。 记录测试结果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8.9 表面温度

正常使用中轮椅的表面会和乘坐者和/或者助理者的皮肤直接接触,当根据EN 12182的规定进行测试时,图2中的外壳不能超过41℃.如果没有规定环境温度,那么在20℃±2℃。

8.10 耐燃

8.10.1 装饰用复合部件

由封盖和填充物组成的装饰部件,带有或者不带支撑座或者内衬,都要按照EN 1021-1:2006和EN 1021-2:2006的规定对整个复合材料进行测试。 不能出现欧洲标准里定义的闷烧点火和燃烧点火

8.10.2 泡沫材料

对于那些全部或者部分由泡沫材料组成的座位,背部支架,体位支架,手臂支架或者下肢支架和那些由泡沫材料组成的带有或者不带完整表皮的,每个部件的材料都应该根据EN 1021-1:2006和EN 1021-2:2006的规定的方法集中测试与乘坐者接触的材料的表面。不能出现欧洲标准里定义的闷燃点火和燃烧点火。

8.10.3 其他部件

对于悬吊座椅,悬吊靠背,带子,限制吊带,脚部支架和布料防护装置,每一种产品的材料都要按照EN 1021-1:2006 和EN 1021-6:2006里面规定的方法集中测试与乘坐者接触的材料的表面。不能出现欧洲标准里定义的闷燃点火和燃烧点火。 备注:没有必要测试那些本身就耐燃的组件;例如:钢架管

8.11 环境测试

轮椅要符合ISO7176-9:2001的要求。EN 60529:1991 14.2.4条规定的洒水试验也要进行。

8.12座椅倾斜和倾斜系统的调整

8.12.1 要求

如果制造商规定在乘员坐着时,座椅可以被助理或者乘坐者或者两者进行调整,助理和/或者乘员不需要举起一个给助理和/或者乘员带来移动和操作安全隐患的质量(例如:乘员和座椅的组合质量)

拟由乘员进行座椅调整的控制系统要利于乘员从座椅的任何位置进行调整。 备注:图2中的阴影部分标明了乘员的背部支架参考平面和座椅参考平面的位置的最大触及空间。

8.12.2 测试方法

a)根据制造商的指令调整座椅 b)记录座椅是否符合要求

9. 电气要求

9.1 总体要求

轮椅要符合ISO 7176-14-2008和ISO 7176-21:2003里的要求。

另外,带有车载电池充电器的轮椅要符合EN 60601-1:2006和EN 61000-3-2:2006里 电磁兼容性的适用要求。

9.2开关控制器要求

制定乘员和/或者助理开关轮椅的条款。

拟由乘员操作的开关应当在图2中标明的触及范围之内。

拟由助理操作的开关应当按照8.6.1中的规定附在助理控制件。。

如果轮椅在水平面上行驶时关掉了,那么就要按照表格2里规定的最大停止距离内停止。

9.3电源指示灯要求

轮椅应当安装一种装置可以提示乘员和/或者助理电源是开着的。指示灯的颜色要符合EN 60601-1:2006

9.4 电路保护要求

轮椅上连接电池的电路要防止过量电流。

备注:保险丝,自动和手动重新设置的断路器是保护方法的例子。 在保护电路方法操作时不能影响驱动,刹车和转向功能。

在保护电路方法操作时不能影响灯,方向指示器和危险警告灯功能。

9.5 电池充电器要求

轮椅电池充电器要符合ISO 7176-14:1997中适用于电池充电器的要求以及下列规定: a) 在充电时和充电完成时电池充电器要有指示。 b) 电池充电器具有排放到正常电压70%的能力。

c) 电池充电器操作时不需要干预或者监督是否断开连接,在开始充电时是否打开在充电结

束时是否关掉和断开。

d) 随身携带的和车载的充电器在根据EN 60529:1991进行测试时要满足IPX4里的环境保

护要求,在得出测试结论时要满足EN 60335-1:2002里的Ⅱ级测试电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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