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出国研修、留学经历。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校、院两级应根据学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努力拓宽渠道,为专业技术人员赴重大工程现场或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创造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具有基层实践经历者优先。
第二十五条 院系在不降低学术水平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对教师岗位职务晋升业绩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不拘一格使用人才,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对业绩突出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经单位推荐、校长提名,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等基本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从海外引进的学科急需的优秀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可以不受任职年限、工作量要求等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系列,申报者获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聘用工作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为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终审机构,负责审定最后的聘用名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聘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的咨询和审议。校评聘委员会下设评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成立学科评议组
教师系列:每个院系一般成立一个学科评议组,主要负责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学术能力、岗位履职能力的评议。学科评议组应由5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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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教授组成,校内教授人数不足5人的,可由学校聘用校外该领域知名教授担任,院系推荐1名教授担任召集人。由教授会代替“三委会”的院系,可由教授会履行学科评议组职能。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专职研究系列不单独成立学科评议组,由院系学科评议组评议。图书档案、新闻出版系列联合成立学科评议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系列联合成立学科评议组;卫生技术系列、会计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分别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应由5名及以上相关领域高级职务人员组成,校内高级职务人员不足5人的,由学校聘请校外具有高级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
专职辅导员系列由学校单独成立学科评议组。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艺术教育中心教师高级职务评审由学校委托校外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均应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岗位评聘小组”),小组由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本单位1~5名同行认可的具有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审议和推荐工作,一般由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回避制度。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过程中,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五章 聘用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布岗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招聘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校评聘办公室统一向校内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接受申请。二级单位接受校内外申报人的申请,申报人应根据学校要求,如实填写申报相关表格、提供各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及申报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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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材料公示。二级单位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以及未来的学术潜力、履职能力进行评议。申报教师系列副高职务岗位的,由所在院系负责送审;申报各系列正高及其他专技系列副高职务岗位的,由校评聘办公室负责送审。
申报正高职务岗位的,应有5名及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其中校外不少于3人);申报副高职务岗位的,应有3名及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如超过半数同行专家认为申报人学术水平未达到所申报岗位的要求,视为不通过。
凡参加了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程序的,计当年申报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申报高级职务岗位人员均要向学科评议组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简况、学术成果和业绩、聘期工作思路以及岗位履职目标等。评议组专家在认真审阅申报人相关材料基础上,结合申报人述职情况、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充分考虑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履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分两轮投票,先投资格票,后投排序票)提出各级职务岗位候选人推荐人选,同一岗位推荐人选超过1人的,须进行排序。
学科评议组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得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岗位评聘小组审核推荐。学科责任教授和重点团队负责人具有推荐权。评聘小组根据申报人日常表现,结合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以及学科责任教授和重点团队负责人的推荐意见,认真审议候选人推荐人选的岗位胜任力和履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评聘办公室。原则上每一岗位拟聘人选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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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特殊情况经校评聘委员会批准最多可推荐2名。
岗位评聘小组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得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评聘委员会审议。正高级职务岗位(含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最高职务岗位)拟聘人员均要向校评聘委员会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简况、重要学术成果和业绩、聘期工作思路以及岗位履职目标等。校评聘委员会结合述职情况,对各学科评议组和岗位评聘小组审议推荐意见和工作程序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校评聘委员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得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各类各级职务岗位聘用人选。 第四十二条 公示聘用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校长亲自或授权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简化评聘程序。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的岗位评聘小组或校评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意见由受理机构负责核实并反馈意见。重大事项由校评聘办公室提交学校评聘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校评聘办公室执行校评聘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议。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新入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学校新引进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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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初聘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补充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技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学术评议后,结合本人资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以及在原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提出岗位聘用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特殊情况由学校师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一般不允许变更系列,因从事岗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系列时,可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变更,并按新系列评聘条件进行申报。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申请转聘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
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一个聘期,考核合格,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可申请转聘同级教师职务岗位。
第四十九条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正高职务的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正常晋升副高职务的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正常晋升中级职务的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晋升初级职务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过程中,学校不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基本业绩申报条件进行集中审核,申报人应对本人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如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委员会议召开之前查实的,校评聘办公室将在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如在委员会议召开之后查实的,将取消本次评聘岗位任职资格,并停止一次正常申报。如被发现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并造成影响的,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校外应聘者发生此类行为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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