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比武简答、论述试题-179题
1、限期治理的前提条件:
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⑵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⑶严重污染单位。
2、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⑴具有法律强制性; ⑵具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⑶有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指标要求; ⑷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3、限期治理项目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那两个要素:
一是逾期;二是治理工程未完工,或虽然治理工程已经完成单环境目标没有达到。
4、《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⑵《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 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5、环境监察报告有几种形式,请分别描述不同形式报告内容
⑴定期环境监察报告:份月报、季报、年报。其主要内容是前一个阶段的全面工作汇报。要求有情况,有做法;有成绩,有缺点;有分析,有数据;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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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训;有建议,有打算。
⑵不定期环境监察报告。如环境污染事故的速报、确保和处理结果报告。 ⑶专题报告。如现场环境监察报告;限期治理环境监察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察报告;排污许可证环境监察报告;生态环境监察报告等。 6、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违反“三同时”制度应如何处罚
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超过3各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个别建设单位既未报批环评文件,也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该如何处罚。
个别建设单位既未报批环评文件,也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既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也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高度责令补办环评手续。 9、污水处理设施应如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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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检查通过治理设施出口的水质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运行管理状况、运行记录情况、处理效果等。 10、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如何查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 11、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如何查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 12、对采取私设暗管的规避监管方式排污企业如何查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罚。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3、对向大气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如何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
14、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和有毒物质气体的企业如何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处罚”。
15、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有害尾气的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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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⑴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毒有害气体的;
⑵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货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⑷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6、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是否申报登记?
登记申报固体废物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7、《固废法》对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是如何要求的? 《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18、《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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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固废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情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0、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如何监察?
⑴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⑵污染防治措施,严防措施二次污染; ⑶贮存、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境标准 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1、对转移危险废物如何监察?
⑴检查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单位,是否经过批准并领取转移联单; ⑵检查交换和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⑶检查危险废物运输、接受者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相符;
⑷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⑸检查生产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利用、处置或贮存的场地、厂房和设备,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22、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如何环境监察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分布在商业区和生活区的浴池、酒楼、饭店、美容美发厅、音像门市部、各种修理店、饮食烧烤店等,一半也称“三产”。对这些企业环境监察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⑴检查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
⑵达到一定规模的“三产”新改扩项目,检查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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