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行政机关便不能把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建筑队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并具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这时,建筑队就可以成为被处罚的主体;有的建筑施工单位虽然隶属于一个大的建筑集团公司,但它本身又有自己独立的帐号和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那么它也可以成为被处罚的主体;有的建筑施工单位,不仅在管理关系上隶属于一个建筑公司(法人),而且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的人员和财产要受公司的支配,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被处罚的主体,其违法行为的责任应由其所属的公司承担。
因此,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看被处罚单位是否为法人,而是应看其是否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只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就可把其作为被处罚的主体)
9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吗?
答:无权处罚。
(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两个部门负责实施。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产生噪声污染,以及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法律的这种分工,实际上就是给行政机构确定了职责范围。各个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包括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一个部门实施了本来应由另一个部门实施的管理职责,就属于行政越权行为,是非法的。一旦被管理者提起行政诉讼,越权的机关必然败诉。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去实施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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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接到这方面的投诉后可以告知投诉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制止污染的法定职责,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99、对火车站煤堆粉尘污染能否征收排污费? 收费的标准是什么?缴费义务人是谁?
答: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关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向排污者征收煤粉尘排污费。
煤堆粉尘污染属于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对这种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收费,应当经过监测,按照超标的浓度和数量收费。当然,如果因技术设备原因无法监测的,暂时还可以按照堆放量收费。
关于缴费义务人问题,由于运输业务是由火车站经营的,货主仅是火车站的客户,防污染的措施应当由运输经营人负责采取,那么,排污费当然也应由火车站负责缴纳。
100、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建筑施工噪声能处罚建设单位吗? 答:不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的义务人是施工单位,那么,不履行这一义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当然也只能是建筑施工单位。
101、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应该由谁缴纳?
答:在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缴纳排污费协议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向其中的任何一单位征收排污费均不违法,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本意看,最好由建筑施工单位缴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102、对不扰民的超标环境噪声收排污费吗?
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规定了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才能征收排污费,而环境噪声污染又必须有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那么,对只超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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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扰民的企业噪声也就不能征收排污费。
103、对燃煤电站烟尘应按什么标准征收排污费?
按烟尘排放量(每公斤)收费。
104、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等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05、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工厂缴纳罚款后是否还应加倍缴纳排污费? 答:应该缴纳
(解析: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这一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同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的规定,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运行期间排放的污染物,确实可以加倍收费,直到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为止。)
106、养鸡专业户在居民区的空院子里养了千余只鸡,畜禽饲养场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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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畜禽饲养场污染的监督管理,目前国家没有专门规定。
(解析:对于构成建设项目的畜禽饲养场,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07、污染源监察应监察那些内容?
(1)、检查排污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 (2)、进行工况调查,检查污染隐患 (3)、排污单位的污染源守法检查 (4)、指导性监察
(5)、进行排污量核定的检查
108.进行工况调查,检查污染隐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工况调查是污染源监察十分重要的内容,通过调查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贮存与输移,可以深入了解污染物产生的原因、规模、排污去向;通过调查生产变动、生产运行情况、可以发现非正常产污和排污行为及污染隐患。
109、水污染源的监察要点是什么? 水污染源监察的要点如下:
(1)、污水排放量的复核;
(2)、排放的污水的水质(污染物种类、排污浓度、是否有毒性污染物质)检查;
(3)、用水工艺和用水设备检查; (4)、检查是否向水体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质; (5)、排水分流检查 ; (6)、污水处理的检查; (7)、污水的重复利用情况;
(8)、对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确定。 110、大气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是什么 (1)、 燃料燃烧产生废气的监察;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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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燃料燃烧产生废气的监察主要污染物是什么
答案:燃料燃烧的废气污染源是大气监察的主要对象,燃料燃烧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
112、燃料燃烧产生废气的监察要点是什么 (1)、检查使用燃料的种类、品质、消耗量; (2)、和燃烧方式,确定燃烧设备排放的废气量;
(3)、检查除尘设施运行,确定除尘率、烟尘排放浓度或林格曼黑度,确定烟尘排放量;
(4)、检查脱硫设施运行,二氧化硫的去除率,确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5)、检查锅炉的燃烧方式,是否有低氮燃烧技术,确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113、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的形式分为几类
工艺废气排放的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有组织排放容易计量和监控,无组织排放既不易计量,又不易监控。
114、对工业生产工艺废气应如何监察?
(1)、检查大气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既要检查有组织排放,还要检查无组织排放;
(2)、检查有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净化设施的运行、去除率、排放浓度,确定其排放量;
(3)、检查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排放方式,是否有防护措施,估计污染物的排放量;
(4)、检查产生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中是否有毒性物质、恶臭物质;是否采了密闭和其他防护措施,防护的效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5)、检查储存、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扬尘污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115、何为固体废物,分几类?
固体废物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泥状废弃物质或废母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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