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费数额?
答案: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根据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季度排污费数额,计算出的月平均应缴排污费数额。
7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1、 某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依据哪部法律做出处罚?
答案: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71、(接上题)环保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相应处罚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 72、正确做法是什么
答案:依据环评法: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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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在试生产过程中,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是否可以直接下达罚款处罚?
答案:不可以、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呢? 答:回收利用企业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回收利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企业,不要求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必须经过环评审批同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并保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置。
75、排污单位向城市下水道排放用水冲稀的污泥的行为如何进行环境违法认定?
答案:同时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76、既然同时违反两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同时依据两部法律进行罚款处罚?
答案: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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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某企业将产生的污泥直接用水冲稀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77、“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怎样处理?
答案: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78、某公司在水泥生产中排放粉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了限期治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治理后“所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该公司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应该怎样处理?
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提出意见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其停业、关闭。
79、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怎样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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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80、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 答:不需要
81、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依法能否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答 可以
82、在处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怎样处理?
答案: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83、某企业在某种药物生产的过程中产生危废,以异地处置方式处理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则是否负责? 答:应负责,废物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的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依法应由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84、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未批先建应掌握哪些证据? 答案:(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声像证据; (3)、声像录取证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企业基本情况证明。被检查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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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被检查企业出现“未批先建”行为时,监察机构的调查询问笔录应询问哪些内容?
(1)、出示执法证件。
(2)、我单位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3)、请介绍一下你单位基本情况 (4)、是否有环评审批手续? (5)、请介绍一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6)、产生粉尘、污水、噪声、固废怎样处理?
(7)、根据监测报告结果,你单位超标排放,你如何解释? (8)、是否有其他补充?以上笔录经核对无异,并签字盖章。 86、企业未执行三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掌握的证据有哪些?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声像证据(照片应包含被检查单位正门,车间内部、生产情况、原料情况、粉尘污染情况、水污染情况(排水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被检查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87、企业超标排污时应掌握的证据有哪些? (1)、监测报告;
(2)、排污费收取标准(依据水、气、声、渣、噪污染防治法进行罚款时所依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
88、排污单位拒绝现场检查的证据如何取得? (1)、录像设备; (2)、谈话录音;
(3)、拒绝检查的情况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如果找不到见证人,就要将当事人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拒绝在笔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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