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现场告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限期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重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可以处已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6、某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0年7月15日对辖区内内设计规模为30万吨/年一铅锌矿采选企业进行检查时,该企业尾矿库和选厂已建设完成,“环评”将企业所排尾矿砂定义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针对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请简要回答企业尾矿库现场监察的要点。
答:(1)“环评”将尾矿砂定义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看“环评”是否明确要求对尾矿库做防渗处理,如要求做防渗处理,而尾矿库已经建设完成,检查企业购买防渗材料的单据、尾矿坝是否铺设防渗材料、尾矿库工程合同是否包括此项内容;(2)检查尾矿库排洪-泄洪系统,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建设截洪沟、拦洪坝;(3)检查回水系统,“环评”是否要求坝下回水池和高位水池做防渗处理;(4)“环评”是否要求企业建设防渗事故应急排放池;(5)尾矿库库区是否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6)放矿方式是否与“环评”要求相符,尾矿废水是否浸占坝体;(7)企业是否建设监控井。
47、论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
答:(1)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预期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2)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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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
(3)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建设项目运行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4)对于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5)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如水利、水电项目分期蓄水、发电等。
48、某一矿山企业在未取得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即投入试生产和未经批准擅自延期试生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式生产?
答:对未经申请擅自进行试生产的认定,试生产是正式生产前的调试性生产,以设备调试,使其能满足正式生产需要为目的。不能以建设单位未申请试生产,就否认其调试性生产的客观事实。未经批准擅自延期试生产的认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若试生产已超过3个月但未满1年,企业虽以试生产为名,但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生产已处于满负荷状态或已经正常生产,可以认定为其主体工程正式投产;若无证据证明其正式投产,但试生产已超过1年,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中规定: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两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
49、简单论述一下自治区级挂牌督办违法案件的申请摘牌程序。
答: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主体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机关提交督办整改情况报告。承办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现场检查督办要求落实情况,形成验收报告,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摘牌申请(附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承办机关的申请,经厅务会审核批准后解除挂牌督办,将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50、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察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限期治理项目是指人民政府制定某污染源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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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环保工程。它一般应用在(1)环境污染严重、排污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2)在特别保护区内与环境不相关,停、并、转的污染源;(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限期治理的污染源。
51、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 某矿山新上一条生产线,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处理,就需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义;而该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26、27、28条虽然设计试生产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继续拧试生产、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请问:对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而试生产或投产使用的,该如何处理?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确实规定得不是很准确,因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4月12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52、违反“三同时”中的一个同时,能否认定为违反“三同时”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该法还在第3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这里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要求,又规定违反了“三同时”要求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虽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但位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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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违反了一个“同时”,能否构成违反“三同时”,并给予相应处罚呢?对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4年3月17日在给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中解释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无论是未建成,还是建成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标,均属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一个“同时”,就算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不过,如果违反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要求,在法律后果与违反同时投产使用时不同的,这点应予注意。 53、是么是环境信访?环境应急?突发环境事件?
答案: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54、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2)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3)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4)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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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5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2)申请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基本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
(3)对环境信访事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56、应急响应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
应急响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依法应急,规范处理; (3)统一领导,协调一致; (4)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5)专家指导,科学处理; (6)充分准备,分级备案。
57、环境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办法和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案:
环境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办法和工作要求是: (1)快速反应,控制事态; (2)梳理信息,稳定情绪; (3)分而治之,避免混乱; (4)灵活施策,分类处置; (5)分清是非,秉公处理。 58、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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