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北京,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了要缴纳数额很高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惩罚之外,还会得到其他很严厉的惩罚.
如果是城市居民,要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3年之内不得提职和被评为先进个人.如果是农村居民,福利待遇要受到限制,而身为干部违反政策的,会被立即解职.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居住的,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入京.
不光是个人,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5 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6 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7
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吗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8
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14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79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0 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 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1 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2 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3
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4 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5
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五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6
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 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7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8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三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89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0 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 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1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2 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
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婚也是可以离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重大过错.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4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离婚后怎么偿还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5
离婚时判定子女抚养有什么原则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四)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96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 探望权可以中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