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手册(工会资料)(3)

2019-08-31 16:26

(5)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8、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答:正常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保护

29、什么是童工?国家禁止使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2)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30、国家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有何规定? 答:江苏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32、女职工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3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含七个月),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可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做其它工作;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4、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3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多少天?

答: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产假;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36、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答: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指出:国家规定产假至少九十天,是为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体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保险

37、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展生产自救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占该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

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人员个人所得税。

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最低不少于1000元。

38、我省对出中心时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有什么特殊照顾政策? 答:按照有关规定,对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或分流时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龄不满30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再同时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9、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0、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对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42、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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