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0628 - 图文

2019-08-31 16:26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六 安 市 规 划 局

2007.06

I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 言

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六安市规划局 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 程晖 杨春林 韩晓东 汪海洋

II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8 第五章 建筑间距 ……………………………………………12 第六章 建筑退让 ……………………………………………16 第七章 建筑高度 ……………………………………………23 第八章 绿地控制 ……………………………………………25 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 第十章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 第十一章 村镇建设 …………………………………………35 第十二章 附 则………………………………………………41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2 附录二 计算规则 ……………………………………………46 附录三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 附录四 用词说明 ……………………………………………54

III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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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 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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