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 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二)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 ,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
(六)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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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五所列值:
表五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 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 h≤24 米 24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外挑超出2米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三)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建筑各自类别的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 19 -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五)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六)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七)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八)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 (九)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十)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五十条 建筑(铁路设施除外)后退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20 -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 表六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 (KV) 500KV 建筑后退 ( 米 ) 30 米 330KV 20 米 110-220KV 35-110KV 35KV 以下 15 米 8 米 5 米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三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围墙退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30米以下级道路不少于1米。 - 21 -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 (三)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宜少于2米。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