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0628 - 图文(8)

2019-08-31 16:26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沿街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六)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第九十二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沿道路的无特殊需要的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九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

2、新建住宅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3、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4、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九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九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对外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10% 10% 30% 40% 70%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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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九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九十八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第九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同时应符合《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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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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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

占建设用地比例(%) 45.0-65.0 4.5-11.0 9.0-18.0 0-10.0 3.0-6.0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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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类别 一、行政管理 项目 1、村委会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中心村 ● ○ 基层村 ○ 二、教育设施 3、初级中学 4、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三、文化科技 6、文化、科技站(室) 7、图书阅览室 8、小型体育设施 四、医疗保健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五、商业服务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13、蔬菜、副食市场 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15、公共厕所 16、垃圾转运站 17、垃圾收集点 18、公交停靠站 19、公共停车场(库) 20、游憩集会广场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行政管理 0.1-0.4 教育设施 1.5-5.0 文化科技 0.3-1.6 医疗保健 0.5-2.0 商业服务 0.4-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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