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手册(工会资料)(6)

2019-08-31 16:26

78、哪些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7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1)女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3)女职工生育包括正常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流产。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增加女方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时,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怀孕3至7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80、女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或女职工予以补偿。

(2)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职工年平均工资1%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1、女职工失业后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2、女职工生育后,如何领取生育待遇?

答: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单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待遇。 十、劳动争议仲裁

83、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84、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管辖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郊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和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受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辖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辖市确定。 8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相应的证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

(4)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86、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87、怎样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l)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书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88、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经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89、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

90、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应怎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有权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91、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答: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违法行为,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并尽可能提供与所举报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级别管辖”原则受理举报。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对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地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各市范围内市属用人单位的举报,其他用人单位的举报则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设有举报电话: 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 025—3738870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2—5113011 镇江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1—5020901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9—6604674 宿迁市劳动监察支队 0527—4359013 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6—384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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