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解决社会问题来促进社会管理;
(4)通过政府与社区、民间组织的合作实施有效管理。 2、调节各利益群体矛盾。
3、增强执政党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六十二、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一)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系。
1、起源具有相似的背景:社会政策体系和专业社会工作都起源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都是对工业化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作出的反应。但一个是政府的反应,一个则最初是民间的反应。 2、初期尽管运行方式不同,但目标相似。
3、后期的发展是使得两者渐行渐近。政府运作的社会政策和民间运作的社会工作,两者合作增强,逐渐成为一套制度、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政策也为社会工作提供了行动的空间和发展的条件,两者相辅相成。 (二)当代社会中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基本关系。
两者是一种辨证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原则,以不同方式运行,但密切关联的两个行动体系。
1、 有差异,有分工。
2、 有共同性,有关联、合作。
一是有共同的目标,二是有共同的原则,三是同属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体系。
四是从功能关系上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工作是社会政策的执行体系,社会政策行动(制定、实施与修改)需要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的运行需要社会政策的资助和指导。所以,离开了社会工作的组织和行动体系,社会政策将难以有效实施和发展;而离开了社会政策,社会工作也会失去重要的行动基础和发展动力。 ◆六十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方式。 主要依据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3大类10项合法权益。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1)享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
获得基本需要满足的权利。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对患病老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
(2)住房权:安排住房、自有住房不得侵占、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义务等三层含义。 (3)婚姻自由权。 (4)财产所有权。 (5)继承权。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生活保障权:“老有所养”不仅是家庭成员的义务,而且这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
(2)健康权。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
(3)文化教育权。继续教育,享受精神文化的权利。 (4)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 2、司法保护;
3、社会组织保护。
◆六十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方式。 主要依据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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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3大类10项合法权益。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1)享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
获得基本需要满足的权利。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对患病老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
(2)住房权:安排住房、自有住房不得侵占、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义务等三层含义。 (3)婚姻自由权。 (4)财产所有权。 (5)继承权。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生活保障权:“老有所养”不仅是家庭成员的义务,而且这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
(2)健康权。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
(3)文化教育权。继续教育,享受精神文化的权利。 (4)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 2、司法保护;
3、社会组织保护。
◆六十五、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方式 主要依据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1)监护人必须保障女性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2)政府、社会、学校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童的入学。 (3)保障妇女从事文化教育活动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1)录用男女平等;
(2)照顾女性特点,保护妇女健康安全;
(3)不得因为结婚、怀孕、生产、哺乳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 5、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肖像权;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6、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主管部门保护。 2、司法保护。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保护。
◆六十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一) 主要依据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应该给予优先的、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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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内容。
1、生存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禁止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 3、受保护权:需要特别的保护,才能健康成长。 4、参与权: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活动。 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方式方法。 (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家庭保护:4项要求。 (1)监护和抚养。 (2)关爱与引导。 (3)教育培养。 (4)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为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六十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二) 3、社会保护:
(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8)为未成年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
(15)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六十八、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主要依据1991年起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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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2)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3)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主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护服务。 2、教育权:
(1)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2)残疾人教育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和需要。
(3)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4)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3、劳动权:4方面内容。 4、精神文化生活权:
(1)国家和社会采取系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
(2)挂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经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的劳动。
5、社会福利权:4方面。 6、环境友好权:
(1)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早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有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1)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率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3)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保障磁能积任何非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六十九、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主要依据2001年4月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婚姻法》。
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生命周期,结婚、家庭关系的存续、婚姻关系的解体等方面。 结婚的规定: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异性,守法,确定夫妻关系。 1、必备条件。
(1)完全自愿。婚姻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严重的精神疾病,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3、结婚登记。
离婚和结婚都有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步骤,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4、婚姻无效。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痊愈; (4)未到法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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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独立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法定财产制中,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适用,是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3)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2、亲子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个方面):抚养,教育,保护,管教。 (2)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 ◆七十一、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形式。
(1)自愿离婚或协议离婚
都自愿同意离婚,就子女扶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2)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条件。
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
(3)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孩子随母亲抚养;哺乳期后,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 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的夫妻财产的处理:5项规定。
在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拥有住房问题上,政策倾向于照顾妇女、子女利益和无过错一方。农村妇女离婚后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不变。对于夫妻双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 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2、对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 ◆七十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救助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活动,是实现这种公民权利的制度化途径。
按照救助类型,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可以划分为: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二是专项救助政策法规;三是临时救助政策法规。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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