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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王攀詹奕嘉
2000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发生震惊全国的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
此后近8年中,陈建明未进监狱一步,迄今依然如“天外飞仙”般脱离法律惩处。8年来,广东省、茂名市公检法部门先后多次介入此事,政法机关屡次追捕无果,至今未能改变陈建明逍遥法外的状况。
法学专家指出,陈建明脱管事件暴露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监外犯人”实质上变成了自由人,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专家呼吁,在继续追捕陈建明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手段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交接中重刑犯“消失”
2000年,电白县发生高考考场监考人员、教师、学生合伙利用BP机传送答案、集体舞弊的重大案件。时任电白县教育局局长陈建明被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因“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当时,有媒体报道,“电白县法院‘有关负责人’曾强调,一旦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他将随时被收监服刑。”
2009年3月,互联网一篇帖子指称,陈建明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释放,但出狱后未曾去医院就诊,而是一直在外面从事商业活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赴茂名展开明查暗访,发现陈建明不仅没有服刑,甚至连监狱大门都没进就神秘“蒸发”了。
按规定,判决生效后,陈建明应移交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司法厅向本刊记者证实:经查找罪犯监管信息系统和罪犯档案,“无该犯在茂名监狱服刑记录,无监狱暂不收监登记记录,该犯并未送监狱服刑”。也就是说,连陈建明的资料都没向茂名监狱移交过,更不用说交人了。
陈建明是从哪个环节“消失”的呢?本刊记者深入追查得知:2001年年底电白县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三天,电白县法院、茂名市看守所和当地派出所在交接过程中“送”丢了陈建明。 茂名市公安机关应本刊记者要求,查检了相关档案。茂名市公安局指挥调度科科长杨雪峰说,档案显示,判决书下达之后,电白县法院直接将犯人从看守所提走。当时在看守所值班的干警唐桂星既没派人,自己也没跟随押运。
“暂予监外执行”的陈建明是不是真的“人间蒸发”了呢?家住电白县、今年三十多岁的邵先生告诉本刊记者,陈建明判决前在看守所呆了1年多,判决之后就出来了,没进监狱,还在外面活动,“听说有人去公安局举报和投诉,公安去教育局调查过,而且还曾经想去抓他,但陈建明一直没有露面。有人说他目前在珠三角地区”。
不但民间有多种关于陈建明逍遥法外、继续做生意的传言,茂名公安部门对此也毫不避讳。茂名市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李金矿说,他在任职期间听说过有关陈建明未服刑的消息,“据说本来拘留、关押着,但人后来被放走了,具体是哪个部门放的,我当时不分管,就不清楚了”。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旭汉说,“听说过有关事情,但具体细节不清楚。”茂名市公安局指挥调度科科长杨雪峰坦言,他也听说过陈建明在外做生意,还听说他因为生意不好跟合伙人发生矛盾,合伙人又把他告上法庭,影响很坏。 8年“追捕”无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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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新说,“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实际上是列入公安机关的重点人口监控管理,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应由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法院应在作出判决后将陈建明从看守所转交给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那么,陈建明离开看守所后,究竟有没有按相关规定,受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重点看管呢?广东省检察院经过追查,给出的答案是“没有”。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提供的资料,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释放陈建明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3日。2002年,茂名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电白县法院对陈建明的判决存在问题,建议电白县人民法院撤销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时将陈建明收监。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撤销对罪犯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并于6月10日决定将陈建明收监执行。
茂名市检察院承认,陈建明被释放后,没有遵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一直处于脱管状态。茂名市检察院监所科办案人员根据线人情报,曾组织力量对陈建明进行追捕,但未能抓获。广东省检察院监所处为该案也曾两次派员到茂名进行调查。2002年5月8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对陈建明进行通缉。
时至2009年4月27日,陈建明依然没有被抓捕归案。李洪新表示,茂名市公安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追捕陈建明,要千方百计将其抓捕归案。茂名市检察机关也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公安机关对陈建明进行逮捕,争取早日将陈捉拿归案。 监外执行亟待“补漏”
部分法学专家认为,陈建明事件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严重漏洞,“暂予监外执行”成了一些犯人逍遥法外的“魔棒”。 一是在法院判决环节,“重病”标准不清,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品泽认为,监外执行首先值得推敲的就是其前提条件——身体健康问题,像乙型肝炎这类在人群中病毒携带率极高、“痊愈”标准又极其模糊的疾病,是最常用的理由。“至少应当明确,是否真的不适合狱内监管?有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罪犯“有去无回”、“有监无管”的状态。面对记者“陈建明有没有按时向户籍地派出所报到”这个问题,杨雪峰回答说:“法律只规定了定时报到,没规定多久来一次才算‘定时’。就算他服刑期间总共只报到过一次,也符合规定。”
曾在广东省法院系统任职十余年的律师许鹏飞说,暂予监外执行虽然要求“由公安机关执行管理监督”,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具体如何管理监督,这就容易造成对罪犯的监管流于形式、敷衍塞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说,我国公安机关很少设专人负责监外犯人的监管工作,不少地方都没有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和考察方式,没有建立监管组织、明确监管人员,不少派出所没有经常性回访辖区监外犯人,以致监外犯人放任自流,甚至脱逃。“这方面监管存在的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伤害,看管不严的刑事犯很有可能借监外执行之机二度犯罪。”
三是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没有约束惩处机制,导致疏忽监管和犯人脱管以后,问责相当困难。 在陈建明脱管事件中,受到处分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作出“糊涂判决”的一审主审法官。2004年年底,电白县纪委和电白县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主办陈建明一案的电白县法官范家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另一个是“送”丢了陈建明的狱警、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唐桂星,给予“警告处分”。 而此后陈建明脱管、“追而未捕”,没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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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新说,在具体工作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公安内部实际上是列入重点人口监控管理。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该追究什么责任,这个搞不清楚。“我个人感觉,相关规定每个时期都不同,而且,很多是公安内部自己定的,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我印象中,没听说过因为重点人口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受到严肃查处的。”□
消费金融公司承载厚望
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是金融行业助力扩大内需和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实践,但面临的风险也不容掉以轻心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张辉
5月12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开展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其中,特别强调了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 这意味着我国正在以金融手段提升个人消费,以推动扩大内需的国家战略。业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填补“地下金融”和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当前推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主要有两个目标,提振消费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沈小平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当商业银行已经将中端以上客户瓜分殆尽的时候,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是挖掘未来消费市场最具市场潜力的部分人群。”
沈小平表示,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基于此,他认为,短期来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扩大内需,“因为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而从长远来看,是解决中国经济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重要举措。
对此,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有类似观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在其看来,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也是对金融层次的一个完善,使金融服务惠及更广泛的人群。采访中,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委会副主席焦瑾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现代金融服务应该是普惠的,“就像受教育一样,每个人都应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权利,每个金融机构都有在合适的价格水平下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义务”。 他强调,“金融管理当局要努力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中低端客户甚至贫困人口提供机会和途径,特别是通过完善金融体系,运用金融手段,在金融服务领域寻求社会公正,将所有的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达到社会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理想。”
焦瑾璞在谈到中国金融体系的“三缺三不缺”时,向本刊着重强调,“中国不缺乏存款市场,缺的是贷款市场和融资机制。”他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层次上过分强调大银行,而没有重视和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为消费者或小型企业提供融资的机构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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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对此,中国银行办公厅副主任黄金老告诉《瞭望》新闻周刊,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一直存在一个断层,在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一直缺乏一个合适的中间渠道。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恰好弥补了这个空缺。
对于消费贷款,国内某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部老总告诉本刊记者,在此之前,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住房和汽车以外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种是常见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可以6个月至3年不等;另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和大型卖场的介入,担保公司在银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从而获取一定的授信,在其担保之下,消费者可以从银行获取一定的消费贷款。
但是由于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模很小。因此,业内人士也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功能发挥多了几分忧虑。 沈小平表示,虽然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提振消费,但是目前寄望消费金融公司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消费不足的问题还不现实,“由于中国传统消费理念和文化的影响较深,借钱消费的习惯还没有形成,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消费和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功能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
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刚刚开始试点,具体实施办法也还没有公布,从已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起点较高,这类公司将受到资本规模限制,资金渠道来源只能是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10%,因此短期内这类经营机构难以普遍发展,能带来的消费贷款规模增长有限。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还面临着如何把握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焦瑾璞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临着客户的考验,主要技术难点在于如何面对“小额、分散”的客户,甄别其风险点。这对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很高。
比如,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曹飞燕就表示,对于消费贷款,“现在,真正担心的是一般贷款,因为‘买米的钱也可能买面’,万一贷款人将钱拿来投资呢?那么风险就会变大。” 另外,焦瑾璞还指出,从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关试点意见来看,强调办理金融公司要有“经验”,门槛高,实际上又是对大银行有利,“仍然是用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来做这项创新性业务,不知效果会如何?”□
科学发展观这样升华
一种新的科学理论提出后,党的总书记持之以恒地关注认识的进程,并多次亲自进行深刻总结,反映了党中央对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和严谨慎重的科学态度
文/张宁张贺福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当代中国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深刻洞察当今世界发展大势,在领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七大系统阐发了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重大意义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并将其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逐步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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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历史起点的重大理论创新
党的十六大召开时,中国已经实现了翻两番的发展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这是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在这个起点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把一个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社会,建设成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
完成这样艰巨重大的任务,要求新的发展思路和举措。科学发展观正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而提出的。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前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了许多过去不具备的思想基础、物质基础和体制机制基础。同时,也面临许多长期积累、制约全局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大量依靠进口;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平衡,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区域发展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收费、医疗卫生、居民住房、食品安全、司法公正、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积累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结构不合理和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比较多,等等。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中国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一方面,我国抓住历史机遇,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国际产业分工和生产要素转移浪潮中实现了历史性的大发展,国家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主导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方面和经济科技发展方面长期占有的优势地位,也使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和重组中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资源能源的净输出国和环境污染的净输入国。这种状况如不及时加以改变,我国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制约不仅难以承受,而且有可能落入所谓的“分工陷阱”,成为国际资本的经济附庸。
总之,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从国际到国内,从经济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大量矛盾和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果不能正确应对和有效解决,不仅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无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也难以为继。 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进入了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工业化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既是“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准确认识和切实解决我国在发展关键时期面对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党进行理论探索、制定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和目的。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提出科学发展观,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遇到的各种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是我国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对基本国情的正确判断历来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党进行理论创新的基本出发点。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从八个方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了全面精辟的科学概括,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体现。”这一重要认识来之不易,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认识过程。 对基本国情的深刻科学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