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 图文(5)

2019-09-01 09:44

案例分析

本案中唐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唐某于2007年签署的《任职承诺书》一份,此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阀门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任职承诺来看,阀门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唐某之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风险防范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具体的防范措施有:

1、要求应聘者提交真实的材料,并在每一环节都设有承诺书,让应聘者签字。

2、核实应聘者的材料,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毕业证号码、知识技能等其他证件号码,可以交由专业机构验证,也可以上教育部等相关网站上验难;二是工作经历及证明人;三是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四是要求应聘者出具《体检单》或要求其进行体检;五是对于重要职位,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查实应聘者自身是否有较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风险点二】录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劳动者,是否要承担连带

赔偿风险?

典型案例

2005年,袁某原为某科技公司聘用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中有竞争禁止条款,约定袁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公司竞争单位及相同行业就职。2007年上半年,袁某在原科技公司离职后,跳槽受聘某软件公司并任总经理一职,而这家软件公司却却正是原科技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袁某利用在科技公司任职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为软件公司提升竞争优势,给科技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科技公司在了解和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将袁某和软件公司一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共计八十万元。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五十万元。

案例分析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一)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二)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三)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

1、要看应聘者是否为竞业限制人员所属的范围,看其与原单位是否签订过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并对相关协议或条款进行认真分析。

2、要看竞业限制人员是否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

3、如果涉及签署保密协议,应了解需保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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