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时,可以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没有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则该录用通知书不论求职者同意与否,均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即使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入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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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制作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的禁止事项员工手册办理用工手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专项培训续签劳动合同【风险点一】入职登记表可规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典型案例
张三在深圳某公司做业务员,2008年3月3日,张三因家里有事情向公司请假5天,假期满后,张三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张三已连续旷工10天,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于2008年3月24就在公司内部做了通报,说张三已经自动离职了。2009年5月1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业务提成。公司答辩称张三已经于2008年3月24日起就自动离职了,其在2009年5月1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诉时效了,请求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三虽然于2008年3月24日就已经离职了,但是公司并不能证明张三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了,因此,公司辩称张三已过申诉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后根据相关举证情况对案件做了裁判。
但从公司的角度,张三都已经自动离职了,人都不知道去哪了,公司应该怎么送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