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第46-52条 国家所有。 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④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⑤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⑦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①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物权法》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有财产/资产的管理 第53、54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条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③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农民集体财产所有1、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物权法》
权的行使 2、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需经2/3绝对多数通过】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需经2/3绝对多数通过】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9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物权法》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3条 第60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物权法》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0条 ①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物权法》业主的共有权行使 行义务。 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车位所有权的主体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注:总面积、总人数均过2/3】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注:总面积、总人数均过2/3】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物权法》第74条 《物权法》第76条 第72条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①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改变房屋住宅性质 《物权法》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第条 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物权法》第78条 《物权法》第80条 员会决定的救济 法院予以撤销。 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共有的概念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93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4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5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物权法》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共有财产的处分或重大修缮—— ①按份共有:需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②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97条 管理费用的负担 ①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物权法》第98条 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物权法》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③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即:共有财产的分割—— 1、约定不得分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请求分割;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1)按份共有:可随时请求分割; 第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