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效力 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175条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物权法》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列时的行使 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即: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时,担保的实现顺序——1、按约定实现债权;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1)债务人物保先实现;(2)第三人物保或人保(实现顺序相同)再实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 ①主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第178条 《物权法》第177条 第176条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物权法》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第179条 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登记时设立】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登记时设立】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注: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注:登记时设立】、船舶、航空器【注: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⑥交通运输工具;【注: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注:1、修正了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2、不能抵押的有:①军事性用房;②政府办公用房;③宗教用房;④社会公益设施用房;⑤文物用房(个人享有所有权);⑥违章建筑。】 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物权法》《物权法》第180条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第181条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注:动产浮动抵押——1、主体:经营者;2、客体: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 房地、地房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物权法》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物权法》第183条 《物权法》第184条 第182条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即:产权不明】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形式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185条 流质条款无效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物权法》债权人所有。 第186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物权法》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物权法》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物权法》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 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第189条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2、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物权法》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注:抵押与租赁的关系——1、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2、抵押(已登记)后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190条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物权法》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第191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 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1、经抵押权人同意: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的除外。】 抵押权的附随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物权法》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第192条 《物权法》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第193条 抵押权保全 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处分及效力 《物权法》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第194条 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