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学习笔记(2011)(6)

2019-09-01 10:03

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物权法》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的确定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物权法》抵押财产孳息的收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第197条 取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物权法》《物权法》第196条 第195条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第199条 已登记的——①先登记>后登记;②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注:登记的>未登记的】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均未登记:按比例】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新增建筑物的处分 《物权法》2、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第200条 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特定抵押权实现不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物权法》得改变土地性质、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第201条 用途 抵押权行使期限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物权法》最高额抵押权 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第203条 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注:修正担保法第60条的内容,扩大了最高额抵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202条

押的适用范围。】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在主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物权法》债权确定前不得转有约定的除外。【注:最高额抵押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转让——1、当事人有约定;2、主债权第204条 让 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及限制 确定后。(修正了担保法第61条的内容——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物权法》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额的确定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207条 第205条 《物权法》第206条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质押合同的形式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物权法》第210条 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物权法》权人所有。 质权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注:交付与否对质权成立的影响—— 1、未交付:质权不生效;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占有质物又返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质押物约定的交付时间与实际移交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5、质权原则上及于从物,除非从物未转移占有; 6、出质人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违约责任】 质物孳息的收取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保全 《物权法》第213条 第211条 《物权法》第212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物权法》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第216条

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责任转质效力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物权法》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迟延行使质权 第217条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物权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20条 最高额质权 1、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物权法》2、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222条

第二节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标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注:书面合同】 ①汇票、支票、本票;【注:自凭证交付(有凭证)/登记(无凭证)时设立】 ②债券、存款单;【注:自凭证交付(有凭证)/登记(无凭证)时设立】 ③仓单、提单;【注:自凭证交付(有凭证)/登记(无凭证)时设立】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登记时设立】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登记时设《物权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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