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学习笔记(2011)(4)

2019-09-01 10:03

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物权法》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①耕地:30年;②草地:30-50年; ③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及确认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第125条 《物权法》第126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第127条 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物权法》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效力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物权法》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 第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物权法》偿。 第132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物权法》

特殊流转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133条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物权法》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第137条 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书面合同形式流转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物权法》登记时设立。 第139条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物权法》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1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随地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权法》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6条 地随房走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物权法》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1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物权法》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148条 《物权法》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第149条 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及处理

1、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2、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154条 第十四章 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效力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物权法》第157条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地役权的期限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和法定负担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物权法》的剩余期限。 第161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物权法》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2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物权法》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3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物权法》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物权法》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165条 1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物权法》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66、167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条 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物权法》第168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物权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0条 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物权法》担保合同无效及处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债务转移对担保物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物权法》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173条 第172条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物权法》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物权法》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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