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共有: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请求分割: 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由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①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物权法》②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第100条 物予以分割; ③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④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债务的处理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物权法》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101条 《物权法》①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第102条 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性质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物权法》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3条
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物权法》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4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法》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注:①动产抵押权;②动产质权;③留置权】 遗失物的追回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物权法》第106条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第107条 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
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即: 1、若遗失物转让,权利人有权: (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只有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费用,其他情况无需支付费用; 3、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物权法》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即: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及通知、保管义务 第108条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物权法》关部门。 第109-114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条 布招领公告。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
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物与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15条 孳息的收取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物权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即: 1、收取天然孳息时,除另有约定外,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首先要判断设定的权利是否为用益物权,结合第117条。根据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才能用益物权的类型。) 2、收取法定孳息时,除另有约定外,按交易习惯。
第116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用益物权双方权利义务 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1、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2、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19条 《物权法》第120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1、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21条 《物权法》2、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第122、123条 权、养殖、捕捞权 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物权法》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第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