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 质量管理办法
批复(无段落指挥部管理由监理批复开工报告)。二级开工报告包括合同标段及重点工程以外的其它重点工程(连续 1 公里以下的不良地质路基和特殊岩土路基、1500m 以下桥梁、5 公里以下隧道)、含大型临时工程。
4、三级开工报告: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审签——并报渝万公司段落指挥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三级开工报告包括合同标段及重点工程以外单位工程、大型临时工程。
二、开工条件
(一)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条件 1、标段施工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进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已经明确;
3、标段内人员、施工用机具、设备已按照标书承诺全部进场,并且到场人员(含劳务人员)均经培训,且考试合格;
4、大临工程满足开工使用要求,大临布置标准业已完成; 5、工地试验室已经建立,试验员、仪器设备履约进场,相关手续完善并获得试验许可;
6、主要施工图纸完成现场核对,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差、错、漏、碰已经消除;
7、测量桩橛完成现场交接,施工复测已完成,相关成果符合铁路测规要求;
8、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合格,物资储备充足;
9、相关材料配比工艺性试验取得成功,施工方案及技术参数等已通过监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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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建设、监理单位审查; 11、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满足施工要求。 12、“四化”支撑手段满足合同要求。
13、施工指南、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实施细则和工序、工艺施工要求已经驻地监理和总监理审核;
14、满足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评估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15、针对标段工程特点的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和保证措施已经制订。 (二)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前按照验标规定,对路基、桥梁、隧道、轨道、站场、站房、“四电”等工程合理划分单位工程。
1、设计文件为正式施工图文件,经审核无误,满足施工需要。 2、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主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已经进场,资质满足客专强制性要求,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工区、架子队管理机构按标准化要求已经建立,人员配置标准业已完成。
4、地形、地质等现场核对工作已经完成。
5、征地拆迁满足开工要求,“三通一平”已经结束并满足标准化要求。
6、机械、设备、机具已履约进场,且状态良好,配置标准业已完成。 7、工程材料经进场检验合格,储备充足,满足开工需要。 8、标段测量及与相邻标段贯通测量控制网已经建立并通过评估,工点测量放样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9、三级技术交底已经完成,并履行签认手续。
10、工艺性配比试验取得成功,施工方案及技术参数等已通过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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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1、环保、水保措施已经实施,满足“三同时”要求。
12、单位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的过程控制、现场管理标准化已经建立并通过审查。
13、满足单位(单项)工程开工条件及评估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结构功能安全、设计合理,必须保证现场各单位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相符。
地质核查依据: 1、 施工图纸; 2、 施工规范; 3、 现场地质实际情况。 地质审核组织与程序:
1、施工过程中,当发现路基、桥涵基础、隧道开挖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时,由项目工程部与总工程师现场核查后立即通知现场监理、设计院到现场核实,由设计院确定地基处理方案及隧道支护方案。
2、由于地质条件与设计地质情况不一致时,须变更设计的,按照铁道部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3、审核后的地质条件作为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控制桩复测和施工复测制度 1、控制桩复测
(1)人员进场后,首先由项目与设计院负责交桩人员进行联系,组织测量队与设计、监理有关负责人员进行线路控制桩和水准点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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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形成书面的交接桩记录,交接桩记录中要明确交接桩的数量、桩橛号,对丢失桩橛要注明,由交桩方和接桩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2)测量队根据交接桩资料对管段内线路控制桩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对丢失桩橛补缺,对重点工程要进行加密测设;与相邻标段要进行贯通测量,双方形成贯通测量闭合确认手续。完成复测后,形成桩橛复测记录,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将复测结果上报,如测量成果不符合测规要求,要重新复测或及时汇报项目总工,并与监理单位和勘测设计单位联系。
(3)测量队要与相邻标段联系,开工前与相邻标段签订共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共用桩坐标、高程,各自定期复测成果要及时相互通告。
(4)施工过程中,测量队要对控制桩每2个月定期复测一次,避免雨季桩橛沉降和人为破坏而造成测量技术事故,复测结果经总工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经批准使用的复测成果测量队向下辖施工测量队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2、测量仪器管理
(1)测量仪器(全站仪、水准仪、钢卷尺)在使用前要全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由测量队长负责对仪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标定,杜绝发生超过检定使用期限而继续使用的现象。
(2)测量队负责建立测量仪器台帐、制定周检计划并落实执行。 (3)测量设备购置必须填写申请单,经项目部及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
(4)对使用的测量仪器,使用人承担使用期间的保管义务,如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现象,由使用保管人赔偿。
(5)全站仪、电子水准仪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进行保护,避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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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颠覆造成损坏。
3、施工测量复测
(1)管段内所有结构物测量放样计算坐标必须由总工程师进行复核和审核,确保计算数据的正确无误。
(2)施工过程中各构筑物放样,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现场技术人员及专职质检工程师要对放样后的结构尺寸、标高、位置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确保构筑物位置准确无误;测量队提供的水准点高程闭和误差必须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对结构物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时,要进行换手复测或换镜复核。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1、现场核对优化或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变更设计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规定。变更主要分为:
⑴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⑵因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⑶技术标准、规范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⑷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⑸工艺技术的修改(包括设备的改变)、工程内容的增减、使用功能的改变、合理化建议的提高、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以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2、变更设计的原则:
⑴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符合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及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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