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9)

2019-09-01 11:27

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 质量管理办法

进行特殊防护

7、竣工交验时提供构筑物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查的原则

郑万铁路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遵守“业主负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充分发挥项目部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作用,努力调动各级单位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以项目部的质量自控体系为基础,充分发挥以质检工程师为骨干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落实自检、互检和专业检的“三检”制度,使每一道工序都处于受控状态,质检工程师和质检员将完整详实记录自检情况。

2、以项目部的监督和控制为保证,通过巡检、抽检和专项检查,严格质量控制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把质量缺陷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以设计、勘察单位的施工图设计质量为重点,通过加强现场核对、优化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4、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保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重点结构部位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质量检查的频率

项目部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及时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1、定期质量检查

项目部每半月、各工区每周要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各级检查后要进行总结评比,实施奖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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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性检查

各工区架子队建立专门的《工程检查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对管段内工程进行日常检查,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经常下工地对施工作业场所检查,及时纠正不利于提高质量的做法和行为,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停工整改。

3、重点检查

针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预制件、原材料、质量管理点等作业场所采取随机抽查、夜间查询等方法实施检查,及时通报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行为下发“《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视情节实施罚款或停工整顿。

4、专业性检查

由项目总工组织,会同项目工程部、安质部、试验室及工区技术负责人、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建筑物的各部尺寸、砼强度、砼衬砌厚度、填土密实度等用专用检查工具实地实物测试检查,与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内控标准相比较,查找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十三条 检查方式

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组织各工区架子队进行质量互检,相互学习,相互提高。

1、巡检:项目部结合工地施工情况,采取随机检查方式,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2、自检:各工区架子队建立自检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中、后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检查验收。

3、监理检查:质检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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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检: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进展情况,组织各工区架子队相关人员对重点工程、重点工序进行相互检查、评比和奖罚。

第三十四条 检查内容

1、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重点在工序质量上; 2、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质量通病的改进;

4、作业层分项交底是否及时准确;

5、现场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6、现场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7、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检查处理要求

1、项目部对查出的问题在现场将填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写实,提出处理要求和整改要求、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2、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督办问题的整改,对同一个问题连续下发三次整改而未整改的,安全质量环保部对涉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和罚款。

3、建立问题库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要对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核查、分析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通病,研究减少通病和质量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4、定期通报

项目部月底汇总、整理并下发月度质量检查通报和专项检查通报,督促各工区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标准,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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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工程部、安质部督促各质检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现场负责人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作业人员,及时改变不正确的施工工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时,现场质检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采取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同时必须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在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现场质检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并研究确定补救方案,得到监理单位认可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分项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根据现场发生的质量缺陷,对缺陷进行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细则》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报告。

第九章 工程质量奖罚

第三十九条 质量奖励

1、为调动各工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扎实开展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的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质量意识,项目质量领导小组对各工区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对考核为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

2、施工前,项目部主管领导与各工区签定《工程质量包保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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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责任指标达到“责任书”中要求,年末将按“责任书”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 质量处罚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质量事故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与处罚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均按事故损失额的20%处罚,对责任人分别处以300-3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施工前,项目部主管领导与各工区签定《工程质量包保责任书》,各项责任指标未达到“责任书”中规定的队伍和个人,按照“责任书”中的要求,实施处罚。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处罚标准:

1、施工过程中凡被监理单位或项目部责令返工或停工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该工点管理责任人100-500元;对现场监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该工点管理责任人500-1000元;对业主(质监站)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造成不良影响者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对受到业主(质监站)通报批评的罚责任单位2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0-5000元并按业主(质监站)罚款额加倍处罚。

2、明知为不合格工程(或产品)而隐瞒不报或明知是错误做法并会导致不良后果而强行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未严格履行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上道工序)的,给当事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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