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0.3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对所属的施工生产部位进行安全监控、检查,保持安全施工。
1.0.4 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桥梁工程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现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0.5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0.6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踏勘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情况、现况设施和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7 施工中应遵守设计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严禁施工。 1.0.8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趟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0.9 施工机械调运前,应调查现场,了解并掌握行驶道路及其沿线桥涵、地面设施、便桥、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承载和穿越桥涵、架空线路的净空情况,确认其满足机械、车辆安全运行的要求。
1.0.10 施工中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专人指挥。
1.0.11 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还是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监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安装、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2 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0.13施工中,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14施工现场场地应平整,能满足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应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必须采取围挡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和状况修筑现行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那个需要。
1.0.15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基坑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 1.0.16 施工现场的各种检查井(室)应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展示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17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 、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1.0.18 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房子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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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
1.0.20 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1.0.21 基坑施工,必须保持槽壁稳定。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1.0.22 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定安全。
1.0.23 在桥梁、人行天桥、施工支架等处需设临时通行孔道时,应对其进行施工设计。通行孔道断面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通行孔道顶部必须设坚固、严密的防护棚。通行孔道应等断面延伸至桥梁、支架等结构外,其长度应根据结构进出口上方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通行孔道两侧应设防护桩和警示标志。通行孔道两端应设限高、宽标志和警示灯。
1.0.24施工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选择安全的施工车辆和质量检测地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需进行和在试验时,应编制专项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25 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应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来地貌后,方可拆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1.0.26 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现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1.0.27 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断绝交通施工时,应在交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现场交通疏导组织,并设专门人疏导交通,保持施工、交通安全。
1.0.28 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品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配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防碍行车的了望视线。 1.0.29 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救赎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临时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上下基坑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1.0.30 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速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1.0.31 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1.032 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过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1.0.33 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候变化和雨(雪)情预报。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塔、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1.034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时候临时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同志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
1.0.35 施工中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
1.0.36 施工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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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 使用前,起重吊装、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0.37 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循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1.0.38 改/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况桥梁、现况交通和环境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单位研究并确定交通疏导方案、施工限界。在施工界限边缘应设围挡、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并设专人疏导交通。
1.0.39 施工企业在同一施工现场内组织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时,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一个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含)以上不同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 1.0.40 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41 施工现场及其施工临时设施应同意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施工、方便员工生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
1.0.42 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43 施工中采取机械时,应遵守本规程第25章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无规定时,应依据原生产企业机械施工说明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1.0.44 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尽早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适当人员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工程设施完好。 2、作业机械设备
2.0.1 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且施工机械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2.0.2 施工机械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0.3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等违规行为。 2.0.4电动机械的电气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并符合相关电气规程规定;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保护措施。
2.0.5 轮式机械和机动车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2.0.6大型移动式机械的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
2.0.7 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运转和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周围环境,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
2.0.8 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线,确认完好,无漏电。
3.0.9 机械运转中,严禁操作工和现场人员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操作工或驾驶人离开岗位;严禁维修、保养。
2.0.10 作业后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操纵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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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放射性线、振动、噪音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装置。 3、物资材料、人员培训及社会联系
3.0.1施工物资材料应为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要求。
3.0.2 施工物资,在进场前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认合格后,并形成文件。 3.0.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0.4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3.0.5 开工前,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0.6 开工前,必须组织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新岗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严禁未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3.0.7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岗位工作等具体情况,学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桥梁工程施工相关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3.0.8 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3.0.9 施工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与施工现场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队、学校、村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联系,并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开展施工宣传活动;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下,为施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0.10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需要召开社会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程情况,听取意见,采取文明、安全的施工措施。
3.0.11 施工过程中,应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施工安全管理。 4、作业环境
4.0.1 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4.0.2 外电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不得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和其它杂物。
5、安全防护设施
5.0.1 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必须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0.2 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 5.0.3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置警示灯。
5.0.4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5.0.5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并遵守相关设置规定。 5.0.6 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置。
5.0.7上下高处和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制的安全梯应做相应的安全设计。
5.0.8 上下交叉作业时的下作业层面顶部和临时通行孔道的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且防护棚应坚固,其结构应经施工设计确定。
5.0.9 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回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5.0.10 施工完成后,其相应的防护设施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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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临时设施
6.0.1 搭建临时建筑应根据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进行施工设计。设计应经工程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竣工后应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使用。
6.0.2 施工装配式房屋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持有合格证;搭设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6.0.3 使用既有建筑应在使用前对其结构进行验算或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6.0.4 临时建筑位置应避开架空线路,陡坡、低洼积水等危险地区,选择地质、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
6.0.5 临时建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位置、规模搭设,不得随意改变。 6.0.6 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寒、环保、卫生、文明施工的要求,且临时建筑的围护屏蔽及其骨架应使用阻燃材料搭建。
6.0.7 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库房等应分开设置,并保持消防部门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6.0.8 模板与钢筋加工场、临时搅拌站、锅炉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必须满足防火安全距离等消防规定。
6.0.9 支搭和拆除作业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管理范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支、拆临时建筑应编制方案;作业中必须设专人指挥,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由安全技术人员监控,保持安全作业。
6.0.10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应由主管人员进场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必须及时修理,保持完好,有效。
6.0.1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临时供水方案,并进行临时供水施工设计,向供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施工用水,并经其设计、安装。采用自备水井供水,其水质应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且应设置符合施工、生活、消防要求的贮水设施,对水源井应采取保护措施。 6.0.12 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特点、施工用电负荷和环境状况进行施工用电设计或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作业和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操作。
6.0.13 施工前,应依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中社会临时交通疏导与临时道路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6.0.14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使用条件和现场情况,按照现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等的有关规定,对便桥结构进行施工设计,经计算确定。
6.0.15 施工现场应根据其汇水面积、施工季节等情况对场地排水进行设计并实施;施工中应对排水沟、截水沟等设施经常检查,确认完好,不得堵塞。
6.0.16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搭设应进行施工设计,平台、支架、储料仓的桥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搅拌站在拌合水泥混凝土过程中荷载的要求。
6.0.17 施工现场设置锅炉应符合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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