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2 导线放线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 685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3 对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4 应采用滚动轴承滑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7.2 非张力放线
7.2.1 由于条件限制不适于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及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可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7.2.2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1 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的1/2;
2 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1 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 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考虑。
7.2.3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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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回头应绞紧,处理平 整,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1OOmm。 3 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绞丝》GB 2337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井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4 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补修管可采用钳压、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章7.4节中有关压接的要求。
注:导线总拉断力是指计算拉断力。
7.2.4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1 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7.2.3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
2 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7.2.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3 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4 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7.2.5 作为架空地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7.2.5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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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张力放线
7.3.1 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试行)》SDJJS 2中的规定: 1 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 2 良导体架空地线及220kV线路的导线展放也应采用张力放线。11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7.3.2 张力展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 685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阻系数不应大于1.015。 7.3.3 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40d-100mm(d-导线直径)。张力机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匹配。
7.3.4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的线路长度,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
7.3.5 张力放线通过重要跨越地段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7.3.6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应防止接续管弯曲超过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加装保护套。
7.3.7 一般情况下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当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7.3.8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风振而引起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7.3.9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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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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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 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4款的规定;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7.4 连接
7.4.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7.4.2 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许可证。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7.4.3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压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0%。钳压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架空地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7.4.4 采用液压连接,工期相近的不同工程,当采用同制造厂、同批量的导线、架空地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免做重复性试验。 7.4.5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2 切口应整齐;
3 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 4 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7.4.6 采用钳压或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洗擦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应保留电力复合脂进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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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必须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314规定。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7.4.8 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接后应检查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 276或《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 226的规定;
2 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0#砂纸磨光; 3 爆压管爆后外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割断重接: 1)管口外线材明显烧伤,断股; 2)管体穿孔、裂缝。
4 弯曲度不得大于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5 校直后的接续管如有裂纹,应割断重接; 6 裸露的钢管压后应涂防锈漆。
7.4.9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三个补修管,当张力放线时不应超过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各类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 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4 宜减少因损伤而增加的接续管。
7.4.10 钳压的压口位置及操作顺序应按例图7.4.10进行。连接后端头的绑线应保留。
7.4.11 钳压管压口数及压后尺寸的数值必须符合表7.4.11的规定。压后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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