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执法职责

2019-09-01 12:52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国家主席令 第51号 国家主席令 第10号 国务院令 第387号 国务令 第413号 国务院令 第353号 国发〔1986〕11号 国务院令 第4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4 婚姻登记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2003.10.1 2004.7.1 2002.5.13 1986.1.23 2006.3.1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 条例 9 11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10.25 1998.10.25 1999.10.1 2007.7.1 国务院令 第250号 国务令 第251号 国务令 第271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1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1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15 办法 13 16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1996.6.18 2000.4.10 1999.5.25 民行发[1996]17号 民政部令第21号 民政部令第14号 1999.12.30 民政部令第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10.21 1

17 18 19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89.11.18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0.4.19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8.1.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0 云政发〔1989〕212号 云政发〔1990〕77号 昆政发〔1997〕82号 盘政办通(2005)55号 盘龙区民政局职能配20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2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2、社会团体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60日内向向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3、收养子女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二)行政处罚(共29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4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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