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2、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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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5、没收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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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四)行政确认(共7项) 1、结婚、离婚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报地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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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面报告、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批表》,并附规划或示意图,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属市以下部门审批的地名,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命名(更名)申报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对命名(更名)方案是否可行的答复。如方案可行,应在20日内给予批准;如不可行,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建议重报。”
第二十一条“盘龙、五华两城区和官渡、西山两郊区结合部的全居民地、自然村、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广场、公园、花园式住宅(别墅)、大厦、文物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塘堰等名称,由所属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官渡、西山两区所辖全部镇内的街、路、居民地、桥梁、公园等重要名称,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一般楼、堂、馆、所、公寓、车站、停车场、码头等名称和企事业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重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3、残疾军人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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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由军队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的,根据档案记载或有关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市)民政局审查,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批准,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后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问题,由部队处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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