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2、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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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4、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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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处罚种类:撤销婚姻登记、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6、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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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7、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8、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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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9、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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