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5、农村五保户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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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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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7、社会福利企业性质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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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3 人
(五)行政给付(共2项)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和群众应给予优待。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要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由民政部门管理发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军人病故(牺牲)一次性抚恤。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居住地的县(市)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的,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或者虽有一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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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确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再婚烈士生前配偶。”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1、核发《老年人优待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老年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申领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龄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的工本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贫困老年人应当免除工本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办公室(盘龙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人
2、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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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办公室(盘龙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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