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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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2人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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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2人
15、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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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9、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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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0、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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