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办公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出入库登记建卡建帐,产权界
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租赁、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七)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及其他职能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也是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资产的性能和用途,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三章 资产的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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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前编制计划和申请,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次月负责组织物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实施政府采购,对外签定购物合同。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要按校党字(2006)15号文件规定实行招标,并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后采购, 单位要规范审批程序,并对贵重物品进行以旧换新。
第十条 所有购入、调入、转赠、新建的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出入库手续,不允许另外建帐、帐外滞留和私人保管。国有资产的减少也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核减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工作,定期维护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有关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和备案,移交财产和登记财产有误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不能说明原因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所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长审批并通过党政联系会议决定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签定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处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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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转借。
第十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事发〔1995〕89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转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鉴定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须经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用于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资产配置和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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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我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 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学校党政联系会通过后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管理员的责任,因工作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属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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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资产系指学校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
受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资金、有价证券、仪器设备、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
第二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校和校属各部门捐赠的资产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条 校属各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应到学校校办公室进行登记。凡受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单,经财务处入帐作受赠收入帐务处理后开具收据。现金及有价证券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开具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手续,财务处入帐作受赠收入帐务处理后开具收据。 第四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分配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使用受赠资产的部门在接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资产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帐调配手续。
第六条 对于受赠汽车、计算机等特殊资产,使用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滋生腐败,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条 对外捐赠产权属学校的资产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校属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代表学校捐赠的部门持审批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调拨手续, 负责代表学校捐赠的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完成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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