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手册 - 图文(9)

2019-09-01 12:54

际情况,按不同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调配办法,制定调配方案,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实施。未出售的家属住宅的管理由国资处负责。

第六条 公用房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对全校所有公用房屋,有计划地组织维修、维护,制定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用房使用部门,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拟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改造,以改变其使用功能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后勤处或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调配给各部门使用的公用房,按使用功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各部门公用房内部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实。 第九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用房互相转让;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或进行其他盈利性投资转让,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退交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

第十一条 为有效使用房产资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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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九江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用具、设备、仪器仪表或容易损坏的玻璃器皿等,列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实行分口管理

我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管用结合,落实责任”的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协助分管校长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定和固定资产调入调出、报废、处置的审批工作。

校所属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建立和登记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2.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收回、调入调出手续;

3.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要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性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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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国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前编制计划和申请,并填制“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申购单”,申购单必须注明原因,所购物品的规格,价格范围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物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实施政府采购,对外签定购物合同。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要实行招标,并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和建帐

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帐是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所属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采购的固定资产必须持到货的固定资产和发票按规定的程序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出入库手续,各使用部门凭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开具的出入库单,办理报帐和建帐手续。

各单位购置单价≥2000元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购置单位共同与商家签定合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凭购货合同复印件办理建帐手续。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必须持有关凭据或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手续。

自制仪器设备要通过鉴定后,由使用部门办理建帐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凡因验收环节违反规定,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要追究验收当事人的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工作。各部门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要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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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帐、资产调拨和资产处置手续,并且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定期地公布全校闲置固定资产的信息,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转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转赠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双方签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减少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依据;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由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经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鉴定意见,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须经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用于各院(系、部)、处室及职能部门资产配置和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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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2003〕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加强维护,提高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处置权等,处理涉及资产的相关事务,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九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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