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九江职业大学办公教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2-5
2.九江职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6-7
3.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10
4.九江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11-15
5.九江职业大学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6-17
6.九江职业大学土地及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8-19
7.九江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22
8.九江职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暂行办法 23-25
9.九江职业大学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等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26-27
36
九江职业大学办公教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办公、教学家具(以下简称家具)资产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参照《九江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和《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部门明细帐和全校总帐。校属各部门对其使用的家具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分帐(其中:学生用生活家具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学生用教学家具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实验实训用教学家具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条 全校所有部门使用的各类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部门新添家具的计划汇总、报批、购置、调配、验收、建帐、建卡、报废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购买或制做的各类家具,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建帐、建卡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添置家具,属购置费列支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统一购置或调配;经学校特批的专项经费购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建帐及监督。
第六条 校属各部门必须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部门家具的资产。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每年新添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部门家具资产的帐物,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的清查、报表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家具计划的制定。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家具外,其他家具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按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37
1.综合楼、教学楼内教室家具的添置、更新、改制,属院(系)使用的 教室由院(系)负责提出计划,并由教务处汇总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委托教务处管理的公用教室,由教务处负责提出计划。
2.学生宿舍需增加、更换、改造学生用家具,由学工处提出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添置、更新计划,以院(系)、部、处和实验中心为单位提出计划。
4.单身教职工公寓家具添置、更新计划,由国资处提出计划。
第九条 计划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校属各部门申报的家具购置、更新、改制计划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购置计划。
第十条 家具的购置与计划的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楼家具的配置与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原则上在寒暑假中进行家具配置、更换、调整与维修。家具配齐后,学校委托后勤处进行日常维护,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使用的家具的重新调配、更新和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工处申报计划进行。后勤处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后勤处制定。学校新建项目的家具配置由后勤处与国资处共同提出配置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身教工家具按公寓管理办法管理。具体管理由后勤处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管理部门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到后勤处申请报修计划,若维修经费500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审批,由后勤处组织维修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家具资产的验收、建帐、建卡工作,按《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38
第十七条 家具的报废,由各使用部门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审批,办理报废下帐手续并进行残值回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9
九江职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我校房产资源的配置,使公用房得以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根据《九江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和《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和管理规章,拟订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督促公用房屋合理有效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新建公用房屋的资产验收、入帐等工作。
第二条 建立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校属各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除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给本部门的房屋外,对其安全与维护负责,根据本部门实际,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九江职业大学的除已出售的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九江职业大学公用房。
第四条 公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产业经营型用房等四大类:
行政办公用房指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系行政教学办公用房、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
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指各院(系、部)教室、阶梯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服务及生活用房指医务室、食堂、澡堂、锅炉房及附属建筑物等,大礼堂、学生宿舍、未出售的家属住宅、各种活动中心以及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及学生服务所占用的非营利性用房。凡利用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及生活用房进行营利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管理费。
产业、经营型用房指除服务及生活用房以外的商业网点、经营实体所占用的房屋。 第五条 公用房的使用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