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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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所以不必再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际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即可,照此规定,国际申请提出时对中国的申请人就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另外,专利合作条约只对提出国际申请的人的所属国加以限定,而当申请人发生变更时,对于受让人的所属国没有任何规定。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或部分申请人所属国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2节的规定进行审查。所有申请人都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变更,应当驳回该申请。
3.1.4.3 申请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申请人为个人时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申请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提供的译名不准确的,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审查员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应当接受补正,并在国家公布中使用新译名。申请人在国家公布之后要求改正译名的,应当以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提出,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经审查确认改正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在随后的通知及授权公告中使用新译名。
3.1.5 发 明 人
3.1.5.1 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进入国家阶段时的发明人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发明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国际公布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当准确地将发明人的姓名译成中文。审查员应当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发明人姓名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进行核对,如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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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05.1致,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改正或办理必要手续。进入声明中没有写明发明人译名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写明发明人译名的进入声明的替换页。
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通报发明人或者发明人姓名变更的,应当认为已经向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以后的信息,审查员应当阅读国际局的通知,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有关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及通知书中记载的变更过程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改正或办理必要手续。
针对中国的发明人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仍应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3.1.5.2 国际申请没有发明人事项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记载发明人姓名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如果发现该声明中仍然缺少发明人姓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入发明人的进入声明的替换页。对所提供的发明人的资格不必审查。
3.1.5.3 发明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发明人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发明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提供的发明人译名不准确的,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审查员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应当接受补正,并在国家公布中使用新译名。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求改正发明人译名的,应当以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提出,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的,在授权公告中使用新译名。
3.1.6 审查基础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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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上述程序称为国际阶段的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又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此种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由此可见,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除原始申请文件外,可能还要提出一份或几份修改文本,所以申请人应当指明在实质审查中应当依据的文本,即对审查基础作出声明。在国际阶段及进入国家阶段后均没有对申请作出修改的,审查基础应当是原始申请。国际阶段或者进入国家阶段作出过修改并在审查基础声明中加以指明的,审查使用的文本应当是以修改文件替换原始申请相应部分之后的文本。国际阶段作出过修改但在审查基础声明中没有指明的,应当认为该修改已经放弃,审查中将不再考虑。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PCT/CN501表)规定栏目中的指明,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单独提交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或国家阶段修改时在规定表格(PCT/CN521表)中的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审查基础声明中提及的国际阶段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应当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相应内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应当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内容。审查基础声明中提及的国际阶段的修改实际不存在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改正进入声明中审查基础一栏中的有关内容。
审查基础声明中提及国际申请文件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该修改文件或修改文件的译文。没有提交相应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 (PCT/CN505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期限届满时仍未提交的,声明提及的修改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PCT/CN519表)。
3.1.7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其他内容的审查
进入声明中关于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查,适用本章第5.2.1节的规定;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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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细则49.5 (a之二)
章第5.4.1节的规定;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声明的审查,适用本章第5.3节的规定。
3.2 原始申请的译文、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的基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国际申请中有附图的,进入国家阶段时还应当提交附图的副本。
3.2.1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符。译文应当完整,并忠实于原文。申请人不得将任何修改的内容加入到原始申请的译文中。
国际公布文本中标明是替换页、更正页的内容应当认为是原始申请的内容。在国际申请提出时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的内容,经过受理局审查后宣布“不予考虑” ,并且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加以标注的,在译文中应当用中文作出同样的标注,例如在没有提供附图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提及附图的内容。
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中含有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者其他贬低性的陈述,经国际局认定,并在国际公布时删除的内容,不应当再加入到原始申请的译文中。如果上述内容又出现在译文中,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PCT/CN508表),通知申请人改正译文中的错误。国际公布时对上述内容没有删除,并出现在译文中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1节的规定处理。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并且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也应当将其作为单独部分,并且单独编页。序列表部分的自由文字内容已写入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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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序列表部分的任何文字不需要翻译。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的以计算机可读形式提交的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即纸页在400页以上的序列表),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说明书中引用的计算机程序语言不需要翻译,引用的参考资料中的编者姓名、文献标题的翻译只要满足国家公布的要求即可。
3.2.2 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国际申请中有附图的,不管附图中是否有文字,都应当提交附图的副本。这条规定是针对以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作出的。
附图中有文字内容,并且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应当将其译成中文,并且重新绘制附图,将译文代替原文并标注在适当的位置上。即使附图中的文字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原始申请译出。重新绘制的附图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中的附图相同,同时要满足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3节对附图的格式要求。
附图中的“Fig”字样无需译成中文。附图中出现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或作为屏幕显示图像的某些文字内容不必译成中文。 没有提交附图中文字的译文,或者提交的译文不完全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PCT/CN508表)通知申请人改正译文中的错误。
没有提交附图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3.2.3 摘要译文、摘要附图
摘要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一致。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摘要作出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摘要的译文。国际检索报告不包含在首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2中,而在再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3中,并且国际公布文本A3与国际公布文本A2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不相同的,应当以国际公布文本A3中的摘要内容为依据译出。 译文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应当简短,在没有多余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