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细则107.3320
通知申请人。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并且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宣布视为未提出的,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不再提出疑问。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并且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进入声明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应当附上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申请人按照本章第7.1.2节的规定使用传真方式传送在先申请副本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审查员应当将在先申请副本与优先权声明的事项进行核对,确认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是由于书写中的疏忽造成的,可以允许申请人改正。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改正请求不予考虑。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5.2.2 优先权文件的提供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向受理局提交了优先权文件或者向受理局提出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要求,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该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应当由专利局请求国际局提供。专利局的审查员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在相关文件一栏中标明“PX”、“PY”类文献的,审查员应当请求国际局传送该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没有检索到,但是专利局负责实质审查的审查员在补充检索中检索到“PX”、“ PY”类文献的,也应当通过专利局PCT处向国际局提出上述请求。
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期满仍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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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交的,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5.2.3 优先权文件的审查
国际局提供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或者申请人补交了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对优先权文件进行审查。
5.2.3.1 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
审查员应当以优先权文件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记载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PCT/CN510表)。
5.2.3.2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审查员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不是向专利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为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1)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2)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3)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的转让、赠与,由于共同签署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
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经审查发现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的,应当检查国际公布文本中是否记载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如果有该声明,并且审查员认为声明是真实可信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在没有声明或声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要求申请人提供(3)所述情况的证明文件。期限届满仍未提供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PCT/CN51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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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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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07.4
细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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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同时应当附具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5.2.5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或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本章第5.2.3.2节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CN510表)。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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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06.2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要求过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员应当核对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是否有相应的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提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生的日期、地点、公开类型以及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审查员还应当核实声明中提及的展览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但是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找不到相应记载的,以及提出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均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是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5.4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说明和证明
5.4.1 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过说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该指明应当包括指出记载保藏事项的文件种类,以及必要时指出有关内容在文件中的记载位置。
保藏事项是以非表格形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应当在进入声明的规定栏目中,指明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译文中的页码和行数。审查员应当对译文的相应内容进行检查。保藏事项记载在“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PCT/RO/134表)中或其他单独的纸页中的,该表或该纸页应当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审查员经核对发现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译文的相应位置没有关于保藏事项的记载,或者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PCT/RO/134表)或其他另页说明并不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PCT/CN513表),认为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没有作出。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说明,但是没有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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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细则 13之二.3(a) 13之二.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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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准确的,可以在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四个月内主动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认为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没有作出,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PCT/CN513表),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5.4.2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过说明的,应当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应包括的事项有: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只要该说明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准备工作之前到达国际局,就应认为该说明已及时提交。因此,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所指明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或者以单独的纸页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其内容包括上述规定事项,审查员应当认为是符合要求的说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没有作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而在进入声明中声称该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PCT/CN513表),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提交了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并且国际局将其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申请人请求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作出补充的,审查员可以以国际公布文本中的保藏证明为依据,同意其补充或改正。
审查员发现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中记载的保藏事项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可以确定不一致是由于保藏说明中的书写错误造成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补正通知书” (PCT/CN527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申请人应当提交改正后的说明书替换页。期满未改正,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说明是以“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RO/134表)的形式或者以说明书以外的其他单独纸页形式提交的,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译成中文。没有译成中文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没有作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审查员应当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