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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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还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多数已由国际局在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前完成国际公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指定国可以规定,就权利的保护而言,公布的效力仅从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文按照本国法的规定予以公布后才产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国际申请,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
国家公布的另一目的是将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信息告之公众。
6.1 何时公布
除本章第3.4节所述的情况外,多数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后进入国家阶段,不适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专利局完成国家公布准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早于自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
6.2 公布形式
6.2.1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
6.2.2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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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布内容
6.3.1 发明专利公报中国家公布的内容
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中与国家申请的公布分开,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由著录项目、摘要和摘要附图(必要时)组成。著录项目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优先权事项、专利代理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发明名称和电子形式公布的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信息等。
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索引部分是将公布的国际申请与国家申请合并按照规定序列编辑的。
6.3.2 国际申请公布的说明书的内容
国际申请公布的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扉页、原始提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摘要的译文,还可以包括附图及附图中文字的译文。必要时,包括核苷酸和/或氨基酸的序列表部分、记载有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RO/134表)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以及有关修改的声明译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排在原始提出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后面。扉页的内容应当与同时出版的发明专利公报中对同一申请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7.文件提交地点、提交方式及递交日的确定
7.1 进入国家阶段时文件的提交
7.1.1 提交地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译文或文件及随之提出的其他文件应当向专利局PCT处提交或传送。邮寄时应当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字样。提交、传送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其他部门的文件以转送到专利局PCT处的日期为到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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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13.3
细则113.1
细则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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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提交方式
上述译文及其他文件可以面交、邮寄或者使用传真机传送。传真机传送的文件有字迹无法辨认或缺页等情况的,该文件或部分文件作为没有收到处理。用传真机传送的文件的原件应当在自传真日起十四日内提交或寄到专利局PCT处。
7.1.3 递交日的确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译文和文件,不论以面交、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送达,均以到达专利局PCT处的日
期为文件递交日。
用邮寄方式传送文件,出现邮递延误的,只要当事人出具证据,证明在期限届满前五天已经付邮,尽管文件是在期限届满后到达,延误应予以宽恕,审查员应当以期限届满日作为文件的递交日。邮递延误的情况,如果寄出地的邮戳清晰可辨,可以以此作为证据。
7.2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文件的提交
7.2.1 提交地点
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收到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PCT/CN507表)之前的期间内,各种文件应当向专利局PCT处提交。在收到国际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PCT/CN507表)之后的各种文件应当向专利局受理处提交。
7.2.2 提交方式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交的文件可以面交或邮寄,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送。
7.2.3 递交日的确定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交的文件适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即以邮寄方式提交文件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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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98
8.缴费的特殊规定
8.1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及宽限费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及宽限费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缴费日以费用到达专利局收费处之日为准。使用账户扣除方式的,以缴费单到达专利局之日为缴费日。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附加费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补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8.2 费用减免
8.2.1 申请费的免缴
由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8.2.2 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要缴纳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专利局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的,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但是,在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前,申请人主动提交了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请求退回多缴费用。
8.2.3 复审费、维持费及年费的减缓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缴纳复审费、维持费及年费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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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8.3 其他特殊费用
在国际申请国家阶段流程中除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提到的几种费用以及本章第8.1节提到的宽限费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费用:
(1) 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即译文改正费),应当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
(2)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应当在提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时缴纳。
(3)优先权要求恢复费,应当在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时缴纳。
(4) 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有关单一性恢复费的详细说明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5.5节)。 (5)说明书中包含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即纸页在400页以上的序列表)的,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应缴纳的说明书附加费按照400页收取。 9.案卷
9.1 案卷的文件内容
国际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内容与国家申请的案卷有以下几点不同:
(1) 案卷最前面是“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PCT/CN501表)。
(2) 在此之后是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即国际局公布文本。如果国际局首次公布时没有包括国际检索报告,即国际公布文本小册子扉页标明代号为“A2”时,应当有第二次公布的文件,其代号为“A3”。为公布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还可能有第三次公布的文件。
(3) 第三部分是由国际局传送给专利局的,反映国际阶段审查情况的各种通知及文件。例如“:选定通知书”( PCT/IB/331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 “记录变更通知” (PCT/ IB/306表)等。
(4) 第四部分是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交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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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1.2 细则111.3
际申请中摘要或摘要的译文、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译文、说明书译文、附图及附图中文字的译文、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必要时还会有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的译文、进入国家阶段时对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
(5)案卷内没有受理通知书。第二装订条上装有“国家申请号通知书”(PCT/CN503表)。
上述(2)、(3)、(4)中部分文件如果是在办理进入手续之后收到的,装订在第二装订条上。
其他内容应当与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所述相同。
9.2案卷查阅
查阅案卷参照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节的规定。
该规定中提及的公布,对于国际申请是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国家公布。在国家公布之前,专利局对申请应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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