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竞赛性质与种类
性质: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联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大众组比赛及各类健身健美操比赛。 种类:比赛分明星赛、组合赛、集体赛三种。 1.2 参赛项目与人数
明星赛:男子单人,女子单人,(参赛人员资格不限) 组合赛:混双(1男1女)、3人(性别不限) 集体赛:5人—8人(性别不限)
参赛组合赛与集体赛的运动员的参赛项目和组别不得重复。 比赛所设的组别,由组委会根据情况在规程中决定分组的内容。
更换运动员:如有特殊情况更换运动员时,需要持有效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方可。 1.3 运动员年龄和分组
明星赛:18-35岁。(不分组别,并且运动员可兼报组合赛和集体赛)
青年组合赛和集体赛:18-35岁,比赛分院校组、行业组、俱乐部组、风采组。 中年组组合赛和集体赛:36-50岁。比赛分院校组、行业组、俱乐部组、大师组。 1.4 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为符合规则及规程要求的自编成套动作比赛。明星赛的决赛增加30秒个人特色、魅力表演(表演形式不限) 1.5 成套动作时间
计时由第一个可听到的声音开始(包括提示音),到最后一个可听到的声音结束。 明星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1分20秒-1分30秒。 组合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1分50秒-2分10秒。 明星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2分20秒-2分30秒。 1.6 比赛音乐
参赛队自备比赛音乐,并将音乐录制在高质量的CD光盘第一曲;青年组每10秒24-26拍;中年组每10秒钟22-24拍。 1.7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集体赛10×10平方米,组合赛和明星赛7×7平方米的健美操比赛地板或地毯,标记带为5厘米的红色或黑色的带子,标记带为场地的一部分。 1.8 着装与仪容
运动员须穿适合运动的服装(如:背心,短袖和长袖的紧身服,上下连体、分体等服装均可)和全白色的运动鞋;着装整洁、美观、大方,不允许使用悬挂饰物如皮带、飘带和花边等。部准戴任何首饰和手表。女运动员的头发必须梳系于后,发不遮脸,允许化淡妆。 1.9 比赛程序
比赛程序:组合赛和集体赛分为预赛和决赛。凡参赛队均须参加预赛,参加预赛的队数决定进决赛的数量(按国际体联赛竞赛规程执行)
明星赛采用初赛、复赛淘汰制。初赛为形体展示及集体跟操(由领操员带领),选出20名参加复赛;复赛为自选套路展示,选出10名参加决赛;决赛为30秒的个人特色、魅力表演(表演以充分体现肢体语言的动作为主,如街舞,拉丁舞,瑜珈、健美操难度动作等。表演不受“违例动作”限制)选出5名为颁发特别奖。 1.10 裁判组的组成
设高级裁判组3人,裁判长1人,艺术裁判3~5人,完成裁判3~5人,视线裁判2人,辅助裁判若干人。(基层比赛可以不设高级裁判组) 1.11 奖励
明星赛复赛录取前10名,授予健身健美操十佳明星荣誉证书;决赛录取前5名,按照规程规定颁发特别奖,(如:最佳风采奖、最佳魅力奖、最佳形体奖、最佳活力奖、最佳创编奖。)组合赛和集体赛决赛录取前八名。
第二章 成套动作评分
2.1评分方法:
根据国际体操联合会关于健美操运动的评分方法和要求,考虑到健身健美操的创编原则的总体要求,区别于竞技健美操对难度动作的要求,使之具备健身运动的特色,制订健身健美操评分方法。
比赛采取公开示分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1分,运动员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2.1.1创编原则 健身、健美、健心的原则 具有观赏性的原则 全面发展身体的原则 安全无损伤的原则 符合年龄特点的原则 2.1.2 最后得分:
得分项目 最后艺术分 最后完成分 减分项目 裁判长 视线 最后得分 得分总分-减分总分 2.1.3 名次评定:
预赛成绩不带入决赛,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得分相等,名次将按顺序取决于下列标准: 最高完成总分 最高艺术总分
考虑全部完成分(不除去最高分与最低分) 考虑三个完成最高分 考虑两个完成最高分 同样适用于艺术分 2.2艺术分
每名艺术裁判的分数是对艺术编排的每项内容进行评价的总分,满分为10分。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最后艺术分。 艺术裁判的评分因素及分值
音乐 2分 成套创编(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配合与托举) 2分 操化动作组合 2分 队形与空间的应用 2分 表演 2分 2.2.1 音乐音乐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成套动作的音乐剪接流畅、自然,具有完整性。
选择音乐应与成套动作的风格协调一致。有利于表现运动员的技术和个性特点。 音乐制作应是高质量的,“效果音乐”应适量,以不破坏音乐的完整性为准。 音乐的选择应符合参赛者的年龄特点。 2.2.2成套创编
成套创编是指成套动作的内容,包括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难度动作、配合与托举的合理分布及具有独创性。
成套动作艺术性的要求是:成套动作必须展示出创造性,动作设计必须展示健美操特色动作的内容,动作变化以及音乐动作与运动员的表演紧密相连。
为确保奥运的理念和评分伦理道德,成套动作中禁止渲染暴力、枪战、宗教信仰、种族歧视与性爱为主题。
成套动作设计应以操化动作为主,在融合现代舞蹈、武术、芭蕾等其它项目的动作时,必须符合健美操运动的动作特点。成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明显地显示其它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如芭蕾、健美、搏击等)。 全部成套动作内容(操化动作、难度动作、过渡/连接和托举动作)必须表现出多样性。 动作与动作的连接必须表现出自然、动感、灵活和具有创意。
成套创编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操化动作:
操化动作应均匀地分布在成套中并具有独创性。
操化动作应包含和表现健美操项目特色的步伐组合,在步伐组合完成中能充满节奏感并表现出弹性技术。(详见2.2.3) 过渡与连接:
基本步伐和动作组合的衔接应是动感的、流畅和自然的。 灵活和流畅的空中、地面的互相转换。
运动员可以依次或分批做动作,但在完成动作时,任何一名运动员停顿不允许超过1×8拍。 难度动作
在成套中如果出现难度动作时,只把这个动作视为整套动作中的一个普通动作,没有任何加分因素。
如果明星赛中出现0.5分以上的难度或组合赛和集体赛青年组比赛出现超过0.3分以上的难度和中年组超过0.2分以上的难度动作,每出现一次由裁判长扣0.2分。
配合与托举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成套动作中至少应出现2次运动员之间的有接触的交流配合动作。
成套动作中托举的数量:青年组不得多于2次;中年组不得多于1次。(包括开始与结束)。有接触的配合要求设计巧妙,造型优美,完成流畅,可以分组或集体的配合等,体现多样化和趣味性,富有观赏价值。
成套动作中托举的动作从准备到形成托举,再连接其他动作应流畅而自然迅速地完成。托举动作时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 2.2.3 操化动作组合
操化动作组合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操化动作必须包括七种健美操基本步伐:踏步,开合跳,吸腿跳,踢腿跳,弓步跳,弹踢腿跳,后踢腿跑或它们的变化形式。 手臂动作要体现多样性及动作的不对称性。
在操化动作组合中应使身体各部位(头,手,上臂,前臂,躯干,腿和脚)充分展示身体协调能力,共同参与的身体各部位越多评价将越高。
同一操化动作组合允许出现一次对称动作外不得重复,同时整套动作的操化动作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八拍。 七种基本步伐在整套动作中安排应均匀,每类步伐至少完成3次。 2.2.4队形与空间
队形与空间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整套动作中必须至少有5个不同的固定队形。固定队形是指在形成的队形上,必须完成至少4拍动作。 成套动作至少出现一次流动队形。流动队形是指移动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图案队形。 全套动作必须有效地、充分地和均衡地使用场地中央与四个角等各个位置。 在比赛中移动方向应能够表现出向前、向后、向侧、对角及弧形路线等。 成套动作中至少出现2次空间的变化。 2.2.5表演
表演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成套动作的设计必须符合年龄的特点,能使运动员能通过成套动作展示出表演技巧和创造性。 运动员必须通过高质量的动作完成给人留下干净、利落的印象。 运动员必须表现出体能和动感,而非喊叫或唱歌。
运动员必须通过自然和欢乐的面部表情来表现自信,而非艺术化或夸张的面部表情。 2.3完成分
每名完成裁判的分数是对偏离完美完成的每项内容进行减分后的得分,起评分为10分。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最后完成分。
完成裁判的评分因素 技术技巧 强度
合拍
一致性(组合赛与集体赛) 2.3.1技术技巧
在成套动作中以最大的准确性完成动作的能力,展示完美的姿态和身体各部分正确控制的位置,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身体的正确姿态。
动作的准确性:技术规范、部位准确、方向清楚、控制完美。 动作的熟练性:熟练、轻松、流畅。 2.3.2强度
强度是以最高质量完成动作的能力,展示通过完成提升创编的效果,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动作的频率。 动作的速度快慢及幅度大小。 动作停顿是强度低的表现。 单位时间内移动的距离。
动作的力度:爆发力、力度及耐久力。 2.3.3合拍
是伴随音乐结构和节拍同步动作的能力,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动作内容与音乐结构的吻合程度。 动作拍节与音乐节拍的同步效果。 动作韵律与音乐旋律的和谐统一。 2.3.4 一致性(组合赛与集体赛)
一致性是指运动员完成动作整齐划一的能力,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 运动范围的一致性。
? 所有运动员应体现出一致与均衡的运动强度。 ? 所有运动员应具有一致的表演技巧。 2.4 裁判长 2.4.1 职责
记录评判整套动作,对违反规定的成套动作内容及运动员举止予以减分。 2.4.2 裁判长减分
? 时间不足或超过均扣0.2分。 ? 音乐速度不符合要求,扣0.2分。 ? 运动员被叫到后20秒未出场,扣0.2分。 ? 运动员的着装仪容不符合规定,扣0.2分。 ? 运动员比赛时掉物或装束散落,扣0.2分。 ? 运动员身体触及线外地面,每次扣0.1分。 ? 违反难度级别规定,每次扣0.2分。 ? 超过托举的数量,每次扣0.5分。 ? 违例动作减分,每次扣0.5分。 2.4.3 违例动作
为贯彻安全无损伤原则,任何人在整套动作的任何时间都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 ? 所有沿矢状轴或额状轴翻转的动作。
? 所有身体成一直线并高于水平面30度的双手支撑动作,直至任何形式的倒立。
? 任何与身体的自然姿态完全相反的动作。如:反背躬、背部挤压、膝转、足尖起、仰卧翻臀等。 ? 单膝或双膝跪地2×8拍以上。
? 使用爆发性加速或减速动作。如:抽踢等。 ? 任何马戏或杂技动作。如:推进等。
? 任何抛接动作。
违例动作举例如下: 体操动作类:
如:桥、躯干后屈;各种滚翻、倒立;各种软翻、手翻、空翻、屈伸起等。 艺术体操、舞蹈类:
如:挺身跳、劈叉后屈体跳、结环跳、、水平旋转跳(旋子)、鹿结环跳;膝转、颈转、背转;站立后搬腿劈叉等。 武术动作类: 如:侧踹、抽踢等。 其他:
如:躺地翻臀、跪地足尖起等。
第三章 特殊情况
以下被视为特殊情况: ? 播放错音乐CD。
? 由于音响设备出现的音乐问题。
? 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 ? 其他任何异物进入比赛场地。 ? 运动员责任外的情况而引起的弃权。
? 运动员在遇到以上情况发生时,应立刻停止做动作,成套动作结束后提出的抗议将不被接受。 ? 根据裁判长的决定,运动员在问题解决后可重做,原先分数无效。
上述情况以外的问题,将由高级裁判组根据情况解决。高级裁判组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附录1 艺术裁判评分指南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创编: 音乐(最多扣1分)
? 音乐不完整,没有开头或结尾, 扣0.1~0.3分。 ? 音乐与动作的风格不符, 扣0.1~0.3分。 ? 音乐的质量不好有杂音或音量不够, 扣0.1~0.3分。 ? 前奏音乐超过1×8拍, 扣0.1分。 ? 成套音乐中所加“音效”破坏了原始旋律的优雅, 扣0.2分。 ? 音乐的速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扣0.2分。
成套动作创编(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难度动作、配合与托举)(最多扣1分) ? 成套动作中如出现显示其他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动作(4拍) 每次扣0.2分。 ? 成套动作中出现渲染暴力、枪战、宗教歧视、性爱等内容, 则扣0.2分。
? 成套动作中动作与动作之间的连接应合理、流畅,每集体出现1次不合理或不流畅扣0.2分,例如:集体4拍以上的停顿。 ? 在依次做动作时任何一名运动员每出现一次超过1×8拍的停顿,则扣0.2 分。 ? 在成套动作中运动员之间应有至少2次有接触的交流与配合动作,每少1次扣0.2 分。
? 在成套动作中如果出现难度动作时,只把这个动作视为整套动作中的一个普通动 作,没有任何加分。如果组合赛和集体赛的青年组比赛出现超过0.3分(不含0.3分)以上的的难度和中年组超过0.2分(不含0.2分)以上难度动作以及明星赛比赛出现超过0.5分(不含0.5分)以上的难度动作时,每出现一次由裁判长扣0.2分。 ? 托举动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不可超过2×8拍,否则扣0.2分。 操化动作组合 (最多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