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季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2)

2019-09-01 18:24

五、征收管理

1.我单位承接的一笔货物运输业务中包含吊装费和运输费,请问这两项收入可以开在一张货运发票上吗????????????????34 2.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现在要外出从事建筑施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在哪里开具??????????????34 3.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35 六、综合

1.我公司租赁房屋给另一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清租金,期限从2011年4月---2012年3月,现我公司已将租赁发票开具并收取了租金,请问跨年收取的房租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35 2.我和朋友的房子在同一个小区,都没有满5年。我想和她的房子进行置换,需要缴纳哪些税????????????????????36 3.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股东包括个人、企业,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38 七、申报纳税

1.我公司上月税款已缴纳,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缴款凭证时,输入查询条件后没有查询结果,怎么办???????????????38 2.企业如何在网上申报系统内查询2010年度的申报报表?????39

一、营业税

1.对建筑物进行养护的工程作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中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3.高校承办各项比赛,向参赛方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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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属于非教育劳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能减免营业税。

4.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可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5.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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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如果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应作为价外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6.单位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怎么纳税?需要什么证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7.境外企业租赁设备给境内企业,如果租赁合同是2008年签订的,2011年取得租金收入时是否涉及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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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

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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