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房产给物业公司,请问这些房产作为物业公司是否缴纳房产税?(其实是房产公司提供给业主的公共活动区,由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免费入住办公的地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应由该物业公司按房屋余值缴纳房产税。
4.我单位使用已经破产企业的土地,但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贵单位应依据上述原则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5.本企业支付国外个人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本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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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因此,您企业在扣缴外籍个人营业税的同时,也应扣缴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7.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人防易地建设费,按2400-2800元/平方米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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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归集为开发成本。白蚁防治费,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
层以下(含七层)2.3元/㎡,八层以上0.70元/㎡,应归集为代收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8.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9.个人购买幼儿园是否免交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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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幼儿园土地房屋可以免征契税。
10.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A公司注销,B公司存续。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变更至B公司名下,B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综合上述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11.购买的精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也需合并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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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国税函〔2007〕60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12.退房后,已经缴纳的契税还可以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五、征收管理
1.我单位承接的一笔货物运输业务中包含吊装费和运输费,请问这两项收入可以开在一张货运发票上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因此,吊装费和运输费可以开在一张货运发票上,但应在不同的项目栏里填写。
2.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现在要外出从事建筑施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在哪里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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