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您单位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3.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六、综合
1.我公司租赁房屋给另一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清租金,期限从2011年4月---2012年3月,现我公司已将租赁发票开具并收取了租金,请问跨年收取的房租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答: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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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而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时,就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我和朋友的房子在同一个小区,都没有满5年。我想和她的房子进行置换,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朋友之间置换住房,应按分别销售住房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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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二、营业税的7%(市区)征收城建税,营业税的5%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不满五年的住房转让,应按转让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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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股东包括个人、企业,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应就分配给个人的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分配给境外公司的部分,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股利与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的,应向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股利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且该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申报纳税
1.我公司上月税款已缴纳,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缴款凭证时,输入查询条件后没有查询结果,怎么办?
答:纳税人缴款凭证打印功能中,如果已经入库税款,通过“查询”无法查询到信息,可以通过点击“数据同步”来获取最新的入库税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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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打印。
2.企业如何在网上申报系统内查询2010年度的申报报表? 答:您可登录江苏省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单位纳税人申报,点击各税种申报表查询,“是否历史数据”选择“是”,再输入查询信息就可以查到2010年的申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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